关于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法规文号: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日期:2020-02-28
  

一、修订文件依据

《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

二、修订文件目的

为规范我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管理,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支持工作,制定本办法。

三、文件主要内容

1、调整贷款基础利率。民贸民品生产贷款利率参照贷款合同签订日最近一个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点方式确定。金融机构可综合考虑资金成本、管理成本、风险溢价等因素,与民贸民品企业自主协商确定具体的加减点数值。

2、调整贴息利率。省财政厅按照年利率不高于2.88%的比例给予贴息,实际贴息利率以省级核定贴息利率为准。

3、明确人民银行部门职责。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对金融机构发放民贸民品贷款执行利率及期限等政策情况进行审核,主要包括申请贴息引导支持资金计算是否准确、贷款是否符合补贴范围、利率和期限是否合规等。

4、新增不予贴息情况。对于进口押汇、进口T/T融资、跨境人民币结算、保理、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等由银行直接向受益人付款的贸易融资贷款,财政部门不给予贴息支持。

5、执行时间。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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