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四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法规文号: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日期:2020-03-04
  

一、制订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按照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精神,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要求,各省须根据国家的办法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细则,结合我省新近出台的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出台了《黑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四项实施细则)。

二、修订内容变化情况

四项实施细则体例相同,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定义、实施期限、资金内容、分配原则、管理职责、分配方法、使用方向、资金拨付、绩效管理、资金使用、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实施时间等。与我省已出台的《黑龙江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16〕17号)和《省财政厅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社〔2015〕125号)相比,不同之处: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中“一个专项资金对应一个管理办法”要求,将《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拆分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管理办法》,并对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内容和分配方式进行了相应调整。二是在四项实施细则中均增加实施期限或退出条件相关条款。三是根据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精神,在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增加了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医疗保障能力建设等使用方向。四是根据省政府机构改革情况,对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的名称进行更新,并在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参与部门中删除了食品药品监督局和中医药局,在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参与部门中增加了医保局。五是在实施细则中明确了因素法分配资金的各因素。六是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转移支付共同事权有明确分担比例的,按照我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规定,明确了分担比例,即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其中省对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7:3分担,对非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6:4分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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