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市级政府采购分项目分标段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文号:苏财购〔2020〕15号         发文日期:2020-03-02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市、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层转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苏财购〔2019〕2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为解决市级预算单位实际工作问题,现就政府采购分项目分标段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项目划分

采购人采购同类供应商的项目,或者从有利于项目实施角度不可分割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合并为一个采购项目,不得随意拆分,累计采购预算额度达到政府采购起点金额的,应当组织政府采购。年度内因无法预计、较为紧急等事项引起的采购,不在已采购合同范围内,且采购数量可以确定的,如每次采购金额在政府采购起点金额以下,采购人可根据内控制度自行采购,但此类自行采购项目当年度同一家供应商的累计合同金额应当在政府采购起点金额以下。

二、预算确定

应当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在累计采购预算额度内,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设定最高预算总价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确实无法估算具体数量的,可以设定最高预算单价限价。设定最高预算单价限价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价款结算规则,采购人可与供应商签订单价固定、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

三、标段实施

1.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达到政府采购起点金额,且确需多家供应商共同承担的项目,应当遵循量价对等的原则,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分标段采购,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标段采购业务明确到1家供应商。

2.分标段采购的项目,为满足充分市场竞争的政府采购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进入每个标段评审的实质性响应且具有得标权(已在前期各标段评审中获得了采购文件规定的得标上限数的供应商,不再具有该标段的得标权)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四项情形的竞争性磋商项目可以为2家,但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否则应认定该标段采购失败。采购人、代理机构在对失败的标段重新组织采购时,仍应在采购文件中对上述内容予以明确。

3.对公开招标项目的标段重新组织采购仍然失败的,如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采购人可按实质性响应且具有得标权的供应商数量向财政部门申请由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各市、区可参照执行。

 

苏州市财政局

2020年3月2日

关于明确市级政府采购分项目分标段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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