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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法规文号:苏财购〔2020〕16号 发文日期:2020-03-04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市、区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6号)、《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财购〔2020〕7号)和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使用疫情防控“苏城码”的通告》,在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和措施的基础上,稳妥有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现结合工作实际,就疫情防控期间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事项补充明确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采购人可以在“苏州市政府采购网” 发布新增项目采购公告。采购人应结合疫情防控进展和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自行判断是否必须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如确需开展开标、评审活动的,采购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会同采购代理机构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开标、评审地点,并做好疫情防控和过程监督。 二、已发布暂停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确需重新启动采购活动的,按原采购文件规定的要求继续补足供应商报名(如有)和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限,在此基础上,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项目重新启动公告并完成补报名之日至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询价项目重新启动公告并完成补报名之日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三、待我市疫情防控终止之日起,即恢复正常采购活动,不再另行通知。 联系人:王 冰 0512-68616650
苏州市财政局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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