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变更职称评审费部分执收单位名称的复函
法规文号:京财综〔2019〕2634号         发文日期:2019-12-31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变更部分单位职称评审收费事项的函》(京人社事业函〔2019〕194号)收悉。经研究,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称评审收费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市药监局等7个单位按机构改革后的名称继续收取 “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费”(收费编码155007001),具体见附件。

二、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等变更手续。

三、本复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复函不符的,以本复函为准。

附件:变更职称评审费部分执收单位名称表.doc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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