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法规文号:冀财农〔2020〕26号         发文日期:2020-03-05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快推进全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现下达你市(县)2020年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专项用于2020年农村综合改革工作(详见附件)。此项资金列2020年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1307款“农村综合改革”。 并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9〕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1号)和《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扶贫办关于扎实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冀财农〔2019〕5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可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统筹整合使用农村综合改革资金。各市拨付资金时,不得指定具体项目或提出与脱贫攻坚无关的任务要求。

  二、认真落实《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号)和《河北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冀扶办联〔2018〕35号)要求,严格执行公告公示制度,切实保障好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三、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等文件要求,贫困县要明确一定比例用于贫困村。

  四、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3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 省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15号)的要求,组织实施好全过程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资金监管和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做好绩效评价,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 2020年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表

 

 

  

  河北省财政厅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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