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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行、公开和备案管理、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文号:济财采〔2020〕22号 发文日期:2020-04-30
各区县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合同,保护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构建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就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行、公开和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生效 (一)关于合同签订 1.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合同书或者数据电文形式。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政府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并进行电子存档。当事人约定电子签名需要电子认证的,按照其约定。 2、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对政府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职责。 3.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人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2)供应商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3)采购标的; (4)采购数量; (5)中标、成交金额; (6)质量或者服务要求; (7)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8)验收标准和方式; (9)资金结算和支付办法; (10)违约责任;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4.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因不可抗力造成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可以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之后的合理时间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延期不能实现采购目的的除外。 (二)关于合同成立及生效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政府采购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完成电子签名或者电子认证时政府采购合同成立。当事人约定在政府采购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政府采购合同成立。 2.依法成立的政府采购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三)关于服务合同履行期限 对服务内容、数量及标准等需求相对固定的服务项目,以及当期服务对前期的基础性工作依赖程度较高的延续性项目,且合同价格在合同存续期间上下浮动不超过5%的,在年度预算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一次采购并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总括合同。 (四)关于续签政府采购服务合同 对于《济南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内的C类或F类服务项目,如果前期投入大、成本高、频繁更换服务商容易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成本,当期服务对前期基础性工作依赖度高、延续性强,且初始合同为政府采购合同并履行良好的,经核准后,可与原供应商续签服务合同,续签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五)关于补充合同签订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二、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 (一)关于合同履行 1.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 2.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关于合同转包和分包 1.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其他供应商履行。采购人不得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其他供应商履行。 2.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接受分包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异常 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违反者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2.出现合同签订、履行异常情况时,采购人或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可发起填写备案表,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行异常项目实施备案的通知》(鲁财采〔2015〕58号)的规定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行异常项目实行程序性备案。 四、依法公开和备案政府采购合同 (一)公开和备案范围 1.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日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开。未能确定具体合同金额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公告框架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 (二)公开和备案时限要求 1.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示,如实填报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时间。 2.依法签订的补充合同,也应在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开并备案采购合同。 五、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 政府采购合同及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是履约验收工作的基本依据。补充合同视同采购合同组成部分。 (一)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当加强内控管理,明确验收机制,履行验收义务,确定验收结论,及时处理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向财政部门反映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 (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范围内,协助采购人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协调解决项目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采购人反映履约异常情形及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等。发现采购人存在违约失信行为的,应当提醒采购人纠正,拒不纠正的,应当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三)供应商应当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项目验收,提供同项目验收相关的生产、技术、服务、数量、质量、安全等资料。 (四)采购人存在下列行为的,纳入诚信记录: 1.不履行验收义务且拒不纠正的; 2.未按规定要求组织项目验收的; 3.与供应商串通,实施虚假履约验收的; 4.履约验收机制不完善、责任不落实且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影响的; 5.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行为。 (五)供应商存在下列行为的,纳入诚信记录: 1.无正当理由放弃采购合同履约的; 2.不履行合同义务,情节严重的; 3.在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功能、工艺等方面不符合采购合同约定,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的; 4.因履约问题影响采购项目功能实现又拒不纠正的; 5.与采购人工作人员或者验收小组成员串通,实施虚假履约验收的; 6.其他损害公共利益、采购人利益、第三方权益且情节较重的。 (六)其他项目验收参与方存在下列行为的,纳入诚信记录: 1.验收小组成员接受供应商贿赂及其他利益输送,影响项目验收结论的; 2.采购代理机构操控、干扰项目验收工作,影响验收结论的; 3.第三方机构与供应商串通,提供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评估意见等相关证明,影响项目验收结论的; 4.其他影响项目验收结果客观公正的行为。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小组、供应商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影响公共利益或者采购人权益,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予以约谈,责令改正,并根据信用管理规定予以记录、公告。 六、加大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管力度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行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依法处理并予以通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公开及备案情况; (二)供应商的履约情况; (三)采购人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四)与政府采购合同相关的其他情况。 七、其他 (一)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济南市财政局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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