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确定如下: 一、纳税人办理登记证照的,所在地为其相关登记证照上注明的住所地。 二、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所在地为其生产经营地。 三、纳税人未办理登记证照的,所在地为其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