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的决定
法规文号:陕政发[1998]23号 陕西省契税实施办法         发文日期:2021-07-29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的决定
  (2021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查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草案)》。会议同意省人大财经委和常委会预算工委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授权规定,统筹考虑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情况,制定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相关减免税政策如下:
  一、陕西省契税适用税率为3%。
  二、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本方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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