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法规文号:上证发〔2023〕112号 发文日期:2023-07-18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112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进一步规范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可转换为境内基础股份的全球存托凭证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2年3月25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上证发〔2022〕37号)同时废止。 为了做好相关工作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所上市公司已获中国证监会关于全球存托凭证境外发行上市核准批文的,在核准批文有效期内可继续推进境外发行上市。核准批文有效期满,但未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按照修订后的《暂行办法》规定向本所提交全球存托凭证境内新增基础股份发行上市申请。 二、本所上市公司已在境外提交全球存托凭证发行上市申请,但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应当按照修订后的《暂行办法》规定向本所提交全球存托凭证境内新增基础股份发行上市申请。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修订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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