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退市整理期间交易安排的通知
法规文号:深证上〔2023〕492号         发文日期:2023-06-09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退市整理期间交易安排的通知

深证上〔2023〕492号

类      别:其他金融法规
文      号:深证上〔2023〕492号
颁发日期:2023-06-09
地   区:1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深证上〔2023〕492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明确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退市整理期间的交易安排,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就可转债退市整理期间的交易安排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可转债同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十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间,可转债证券简称后冠以“退”标识。

二、可转债进入退市整理期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次日起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三、可转债进入退市整理期首日,开盘集合匹配期间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900%以内,连续匹配、盘中临时停牌、收盘集合匹配期间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匹配成交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收盘集合匹配在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内进行撮合。

四、可转债进入退市整理期首日,匹配成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二)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单次盘中临时停牌时间为10分钟。停牌期间,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盘中临时停牌的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匹配,再进行收盘集合匹配。

五、可转债进入退市整理期首日,协商成交申报价格不得高于该可转债当日匹配成交实时成交均价的120%和已成交最高价的孰低值,且不得低于该可转债当日匹配成交实时成交均价的80%和已成交最 低价的孰高值。进入退市整理期次日起,协商成交申报价格在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

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均价=已成交金额/已成交张数。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六、可转债退市整理期间,本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不纳入证券公开信息披露、异常波动指标、严重异常波动指标和本所指数的计算,成交量计入当日市场成交总量。

七、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的,其可转债同时停复牌并暂停或者恢复转股,股票因交易情况被实施盘中临时停复牌的除外。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此前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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