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法规文号:鄂政办发〔2023〕14号         发文日期:2023-05-0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3〕14号

类      别:其他经济法规
文      号:鄂政办发〔2023〕14号
颁发日期:2023-05-05
地   区:湖北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5月5日

湖北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关于打造1数字经济发展高地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1.加快5G网络建设。支持以5G为代表的“双千兆”网络建设。2023年至2025年对电信服务企业新建5G宏基站超出上一年度总数的部分给予奖励,按每个5G宏基站1万元进行奖补,力争5G基站数量继续保持中部领先、1靠前。(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通信管理局、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2.加快创新基础设施建设布局。积极争取国家数字经济重大基础设施、国家级研究院等平台载体落户湖北。加快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国家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武汉)顶 级节点、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国家试点、国家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试点建设,对相应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每个项目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在北斗、量子网络、新型数据中心、人工智能计算中心、高性能计算等领域,新建且投入超过2亿元以上的创新基础设施,择优按资金投入一定比例给予建设和运营经费补贴,每个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省内新建的工业互联网二级节点、区块链骨干节点,按资金投入10%给予一次性运营经费补贴,每个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发改委、省广电局、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大力提升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能级

3.招引培育数字经济龙头企业。对总部(含研发总部和区域总部)新落户我省的1电子信息企业竞争力百强(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发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百强(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发布)、中国互联网企业百强(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榜单企业,且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网络零售首次达到5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0万元,对首次进入上述榜单的省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0万元。(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4.加快推进企业做大做强。加快培育省内电子信息制造、软件和信息服务、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做大做强,坚持产业链高质量发展“链长+链主+链创”三链机制,按统计数据对电子信息制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软件企业软件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5.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发挥产业链链主企业引领支撑作用,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支持省内龙头骨干企业打造行业级、区域级或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引导中小微企业上云上平台,降低企业数字化成本,提升企业数字化转型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6.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推进武汉“中国软件特色名城”提档升级,加快打造“电竞之城”。支持国家区块链发展先导区、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和工业互联网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等加快建设,培育各具特色的数字经济示范园区。探索园区考评机制,支持在全省范围内打造一批标杆数字经济园区,建立以5G网络覆盖、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人工智能、企业上云、信息安全等为导向的园区综合评价机制,对绩效评价靠前的分档次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奖补资金由园区运营主体统筹安排用于补贴园区内企业电费、宽带资费、数据资费、算力资费、场地租金等费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

三、推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7.支持国家级数字经济融合应用示范。对省内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数字经济领域优秀产品、试点示范项目(含标杆、优秀案例、揭榜挂帅等),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批的国家“数字领航”企业,再奖补200万元。对省内企业首次获评国家级“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每个一次性奖补500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3A级认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支持企业开展数据管理成熟度模型(DCMM)贯标,对首次通过DCMM贯标2级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补。(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

8.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应用。围绕工业领域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升级,每年面向省内工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发放上云服务券,分级分类对购买云服务企业给予采购费用补贴。持续开展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上云标杆、信息消费、工业互联网平台(含“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5G全连接工厂评选,对新增省级5G全连接工厂每个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补,省级“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每个一次性奖补100万元。有条件的市(州)应出台政策对省级数字经济相关试点示范、标杆、优秀案例进行奖补。(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9.支持数字经济项目建设。支持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区块链、元宇宙、数据安全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各领域的应用,建立省级数字经济项目库,择优遴选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数字经济项目,按照项目软硬件投资额的8%给予支持,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数字经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10.大力培育应用场景。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在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应用,对开放各类资源、面向公众建立创新、创业、服务的应用场景,每年遴选100个优秀应用场景进行宣传推广,并择优给予项目建设主体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鼓励各市(州)围绕数字经济、工业互联网、信息消费等建设展厅、体验中心等,按照项目建设实际投入的20%给予补贴,每个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数字经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四、大力开展关键技术创新及应用

11.加快数字经济创新成果转化。探索建立动态调整的省级数字经济核心领域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以下简称“三首”)奖补目录,对省内注册经评定的首台(套)、首批次产品省内研制单位和示范应用单位,分别按照单价的15%给予省内研制单位和示范应用单位一次性奖补,双边奖补合计最高1000万元。对首版次软件按照研发成本的15%给予省内研制单位一次性奖补,按照单价的50%给予省内示范应用单位一次性奖补,双边奖补合计最高1000万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研制“三首”产品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大政策性融资担保支持,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做好对“三首”产品推广应用的融资服务。(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12.支持数字经济企业技术攻关。鼓励省内企业联合科研院所面向未来产业,开展6G、量子科技、人形机器人、元宇宙、人工智能等领域原创性研发,对相关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最高可达100万元;鼓励市县加大投入,地方财政科技投入增幅超出全省平均水平的,所在地企业可适当上浮奖励系数。对总部设在湖北并从事关键软件独立研发的企业,对年度研发投入超出1000万元的,超出部分按5%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0万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

五、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13.强化统筹推进。发挥省数字经济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作用,形成省直部门横向协同,省、市(州)、县(市、区)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包容审慎对待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省财政通过省级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对资金统筹投入力度大、工作成效显著的相关部门给予奖补配套支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4.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充分发挥总规模100亿元的省数字经济产业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项目,拓宽数字经济市场主体融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市(州)设立数字经济专项资金。(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金融监管局,长江产业投资集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5.加强监测评估。建立健全数字经济统计监测制度,组织对各市(州)开展年度综合评价,发布全省数字经济工作动态、数字经济白皮书,定期分析研判数字经济发展态势。对年度推进数字经济发展成效显著的市县给予督查激励。(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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