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文号:鄂人社发〔2023〕12号 发文日期:2023-04-20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1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税务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要求,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3年4月30日到期后,实施期限继续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三、工伤保险费率继续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3号)中明确的有关实施条件执行,其中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以2022年底为计算时点。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五、各地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对基金的预警监测和统计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落地,也要确保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进一步强化政策宣传和经办服务,持续跟踪关注政策实施效果。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报告。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3年4月20日 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政策解读 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是贯彻落实国务院2023年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近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12号),进一步明确了新一轮降费率政策实施期限、费率比例和基金安全等有关问题。 一、关于实施期限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要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3年4月30日到期后,实施期限继续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保持了降费率政策的连续性,并且由原来的延续12个月延长为延续20个月,有利于进一步稳定社会预期。 二、关于费率比例 (一)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严格落实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的有关要求。 (二)工伤保险费率继续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3号)中明确的有关实施条件执行,其中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基准费率下调20%;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基准费率下调50%,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以2022年底为计算时点。 三、关于经办服务 通过内嵌征缴比例到经办信息系统,实行降费率“直兑直达”,企业无需申请,零成本享受政策。此次全省延续实施降费率政策,不分企业性质、不分行业,包括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将普遍受益。通过减征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助力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积极支持企业纾困发展。 四、关于基金安全 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对基金的预警监测和统计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落地,也确保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在落实好政策的同时,全省人社部门将按照人社部统一部署,深入开展社保基金管理巩固提升行动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护社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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