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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规范“银行”字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文号:吉银保监办发〔2023〕66号 发文日期:2023-02-23
吉林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规范“银行”字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吉银保监办发〔2023〕66号
吉银保监办发〔2023〕66号 各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保险机构: 现将《中国银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银行”字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吉林银保监局在银保监会官方网站的“在线服务-查询服务-许可证信息查询-金融许可证”栏目公布、更新辖内合法设立、取得业务许可或者备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名单。吉林银保监局将“12378”电话设立为公众监督举报咨询电话。 二、各银保监分局、各监管部门应当对辖内“银行”字样使用情况加强监测,开展全面排查,对于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行为,根据违法行为具体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各银保监分局、各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通知》第六条要求将规范使用“银行”字样的宣传内容纳入金融消费者教育和普法宣传活动。 四、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LED屏滚动播放等方式开展规范使用“银行”字样宣传,增强社会公众规范使用“银行”字样及防骗、防诈的意识。 五、各银行保险机构发现违法使用“银行”字样情况,或者合作对象及客户存在《通知》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当地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报告。 六、各银保监分局应当加强与当地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规范“银行”字样使用相关工作。 请各银保监分局、各监管部门将相关工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措施、排查情况、发现问题、宣传教育情况等)形成报告,于2023年2月27日前报送至政策法规处。其中:各银保监分局汇总报送本辖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吉林银保监局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向吉林银保监局对口机构监管处报送本机构全省工作开展情况,由吉林银保监局各机构监管处汇总报送;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汇总报送全省农合机构工作开展情况。 附件:中国银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银行”字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governmentDetail.html?docId=1084232&itemId=861&generaltype=1 吉林银保监局办公室 202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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