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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
法规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58号 发文日期:2023-02-17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5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3年2月14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境内企业依法合规利用境外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国务院决定废止以下行政法规和文件: 一、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0号发布)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7〕21号) 本决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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