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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吉林大药房辽源市药业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吉财税[2022]981号 发文日期:2022-10-21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吉林大药房辽源市药业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税[2022]981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方便纳税人跨区域设置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及《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税〔2020〕192号)规定,现将有关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情况通知如下: 自2022年9月所属期起,同意吉林大药房辽源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具体名单及分支机构预缴方式见附件)。 根据企业实际发展及经营需要,自2022年9月所属期起,取消中化石油吉林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附件: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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