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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 省林业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省国土变更调查及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调查监测工作的通知
法规文号: 发文日期:2025-11-19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厅、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及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调查监测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5〕33号)要求,扎实推进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部局)“一张图”建设,探索深化部门融合,丰富完善并持续更新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统一现状图,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决定联合开展2025年度全省国土变更调查(以下简称“变更调查”)及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调查监测(以下简称林草湿荒调查监测)工作。为做好2025年度变更调查及林草湿荒调查监测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国土变更调查和林草湿荒调查监测工作是一项重大的基础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工作,有效支撑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为高质量发展和国土空间治理、促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基础数据保障。各级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将思想统一到部局共同确定的工作部署上来,统筹协助各部门、各单位力量共同做好变更调查和林草湿荒调查监测工作,严格按照省级实施方案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调查监测。 二、密切协作、确保进度 各级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要完善林草湿荒调查监测与国土变更调查协同机制,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点、统一平台”要求,同步开展两项调查,实现数据联动更新。要积极沟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对同一区域的年度林草湿荒调查监测与国土变更调查力争做到一次调查,确保“只跑一次”,及时有序推进各项工作按时完成。 三、实事求是、保证质量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能力培训,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相关技术细则开展调查监测工作,严格执行县级自查、市级审查、省级核查三级检查验收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的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县级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要对调查监测的各环节实行质量控制,按照“谁调查、谁负责”原则对调查监测成果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涉及林草湿地类变化图斑,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开展合法合规性核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工作范围内质量监管和成果审查责任,指导县级对全域地类变化应变尽变,全面审查县级成果数据库,做到实地现状与数据库一致。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将紧盯重点变化,组织开展调查成果质量检查。 四、保障经费、确保安全 各级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调查监测工作要求,参照有关国土调查、林草湿荒调查监测有关支出标准,按照《土地调查条例》等关于调查监测经费的有关规定,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积极协调将相关经费全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保障2025年度变更调查及林草湿荒调查监测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因预算不足影响工作开展。各地、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做到业务工作与安全生产同部署、同落实,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全面守牢安全生产红线,紧盯重点环节,采取针对性措施,扎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要加强保密教育,压实调查数据安全保密防控责任,采取安全保密防控措施,严防调查数据失泄密风险。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厅调查监测处 张 凯 18062156540; 局资源处 王咬奇 13807115699。
附件:1.湖北省2025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及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调查监测实施方案 2.湖北省中药材、浅根系水果及花卉调查细则(暂行)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林业局 2025年11月14日 附件1
湖北省2025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及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调查监测实施方案
为做好湖北省2025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调查监测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土地调查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及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调查监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5〕33号)、《2025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及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调查监测实施方案》等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与任务 在上年度变更调查和全省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成果基础上,结合本年度部、省各类监测监管成果,通过实地调查、核查抽查等,协同推进年度变更调查(包括日常变更调查和年底集中调查)与林草湿荒调查监测(包括变化监测和样地调查),汇总掌握本年度国土利用现状及植被覆盖类型等资源属性的变化情况,有效支撑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为高质量发展和国土空间治理、促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基础数据保障。主要任务包括: (一)调查工作底图制作。 省级负责遥感影像获取、制作和下发,同步下发从部领取的正射影像及部备案的农转用建设项目等各类管理信息。市级以省级下发影像为基础,统筹提取辖区内变化信息。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下发的工作范围,分别制作调查工作底图,支撑本地区年度变更调查、质量检查和数据库建设等工作。 (二)县级调查监测。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结合日常监测监管,按照《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要求(2025年度适用)》《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调查监测技术要求(2025年度适用)》及省级变更调查、林草湿荒调查监测实施方案或细则等,开展日常变更调查和林草湿荒日常监测,在此基础上开展年底集中调查,查清每一个变化地块的地类、植被覆盖类型、面积、属性等实际情况,并按要求开展变更调查权属信息更新,完成变更调查及林草湿荒调查监测成果更新等工作。 (三)合法合规性核实。 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开展涉及林草湿地类变化图斑合法合规性核实。 (四)成果质量控制。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变更调查及林草湿荒调查监测成果质量控制工作。县级组织全面自查,市级组织全面审查。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全面加强质量控制指导,组织质量审核把关,采取“内业核查+外业抽查”方式组织开展过程和成果质量控制。 (五)数据汇总。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林业局对全省数据开展汇总分析并分别报送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形成以2025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的国土调查、林草湿荒调查监测成果。 二、工作程序和方法 (一)制定实施方案。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林业局,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省级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实施与保障、工作流程与方法、成果质量要求等,《湖北省中药材、浅根系水果及花卉调查细则(暂行)》(附件2)、《湖北省2025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变化信息提取技术指引(暂行)》,以及落实优化耕地、林地、草地和在部备案的已审批土地等在内的调查规则等,报部局备案后,指导市县实事求是开展调查监测。 各级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参照省级形式组建联合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经费,确定调查队伍,严格按照省级实施方案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调查监测。 (二)调整调查界线、坡度图和河湖范围。 调查界线原则上以上年度变更调查界线为准。涉及调查界线、坡度图和河湖范围调整的,依据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按照《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要求(2025年度适用)》《关于国土变更调查涉及调查界线、坡度图和河湖范围调整工作的有关说明》进行调整备案。 (三)明确工作范围。 2025年度调查工作范围依据全省林地草地管理类型标注阶段成果确定,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林业局共同确认后分别下发。 林草工作范围内,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变更调查相关技术要求,负责开展全部地类变化调查,进行地类变化信息合法合规性核实后,将结果通过“湖北省国土调查云”平台“林草湿荒专项调查2025模块”推送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纳入县级变更调查成果,同步开展林草湿荒资源属性调查。 林草工作范围外,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全部地类变化调查,并及时将林草湿地类变化信息通过“湖北省国土调查云”平台推送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资源属性调查和林草湿地类变化信息合法合规性核实。 对调查地类有异议的,县级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协商确定,必要时共同实地调查确定。县级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分别按要求对地类、资源属性变化信息统一形成更新数据包。 (四)影像制作及下发。 省自然资源厅和省林业局分别下发正射影像图,用于地方开展变化信息提取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工作需要自行采集符合要求的遥感影像。 (五)县级变更调查。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结合日常监测监管对地类变化开展日常变更调查,减轻年底集中调查工作压力。并根据管理需要及时上报自然资源管理相关备案信息,最晚一批于2026年1月10日前完成备案。 1.总体要求。 (1)地类认定规则。 地类调查原则上按照《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要求(2025年度适用)》认定地类,需要重点强调的事项如下: 1)关于耕地。 ①对上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中的耕地上以棚架等方式培植食用菌菇等蔬菜,未直接利用耕作层且耕作层未破坏的,不需要变更,继续按耕地调查,并标注“2025棚架等”。 ②对上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中的耕地上种植中药材、浅根系水果及花卉等,耕作层未破坏的,不需要变更,继续按耕地调查,并标注相关种植属性。 ③对上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中的耕地自然撂荒、耕作层未破坏的,继续按耕地调查,标注“未耕种”。 ④对上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中的耕地上临时种植果树、茶树和苗木等农作物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用作农业生产,耕作层未破坏的,按实地现状调查地类,标注“2025种植用途临时调整”。 ⑤对耕作层严重破坏、基本耕种条件已丧失的劣质耕地、撂荒地等,不再按耕地调查,按实地现状调查,并标注“2025耕地退出”。 ⑥已标注的“林区耕地”“牧区耕地”“沙荒耕地”“石漠化耕地”“河道耕地”“湖区耕地”,由各地根据位置和立地条件实际情况变更细化属性标注,并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报告。“河道耕地”和“湖区耕地”由部统一标注。 ⑦在耕地上间种或套种果树,果树覆盖度≤50%和每亩株数≤合理株数70%的图斑,仍按耕地调查,并按实际情况标注耕地种植属性为“林粮间作(LLJZ)”或“间作套种(JZTZ)”;果树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按照相应的园地调查。 ⑧在耕地上间种或套种乔木,乔木郁闭度<0.2的图斑,仍按耕地调查,并按实际情况标注耕地种植属性为“林粮间作(LLJZ)”或“间作套种(JZTZ)”;乔木郁闭度≥0.2 的图斑,按照相应的林地调查。 对于现状是荒草、推(堆)土等不具有耕作条件或耕作现象的地块不得认定为新增耕地,应按现状调查。 2)关于林地。 对上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林地(不含标注工程恢复和即可恢复属性的林地)种植经济林(果)的,按林地调查,标注“种植经济林(果)”,调查结果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共同审核确定;对林地管理范围内本年度皆伐后的林地(不含标注工程恢复和即可恢复属性的林地),按“其他林地”调查,其中对临时耕种或间作套种的,标注“2025采伐更新临时种植”。 3)关于草地。 对上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中的草地(且历年为非耕地)上开展高标准多年生人工牧草地建设、草种繁育的,按“人工牧草地”调查,标注“草业工程”。 新增灌草混合图斑,灌木覆盖度<40%的,按照相应的草地调查,其中 30%≤灌木覆盖度<40%的,标注“灌丛草地”(GCCD)属性。对于原标注“灌丛草地”(GCCD)的草地图斑,灌木覆盖度提升到 40%以上的,按照灌木林地更新,取消属性标注;原标注“灌丛草地”(GCCD)的草地图斑,灌木覆盖度降至 30%以下的,取消属性标注。 4)关于农用地变未利用地。 对确因灾毁等导致农用地(不含林地、草地、湿地)实际变化为未利用地的,须待灾毁情形稳定后,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和范围,并提交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情况报告和相关灾毁媒体报道、实地举证照片等证明材料。对确因重大生态环境整治工程等人为因素导致农用地实际变化为未利用地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和范围,提交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的核实情况报告(说明变更原因、涉及的县级单位名称及面积、市级核实情况及拟变更汇总面积)。 5)关于建设用地。 衔接建设用地批文清理结果,对在部监管平台备案的已审批土地,按批准范围和用途调查为建设用地,并标注实地现状。同一建设用地批文涉及地块,部分实地已建设、部分未建设的,按建设范围分割图斑调查。已建设部分按实际用途调查,无需标注;未建设部分按批准用途调查,备案信息中缺失批准用途的,按照用途管制机构提供的用途调查,并在相关字段标注用途来源“备案信息”或“用途管制机构提供”,同时标注实地现状主要地类。 新增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均应标注20X属性。 城市用地(201、201A)、建制镇用地(202、202A)范围按照以下规则更新:原城市用地(201、201A)、建制镇用地(202、202A)变更为采矿及盐田用地(204)、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05)的,应对城市用地(201、201A)、建制镇用地(202、202A)及变更后20X范围进行更新;原城市用地(201、201A)、建制镇用地(202、202A)范围边缘未纳入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实地现状为非建设状态且已复耕复绿的,可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项目验收文件或不再作为城镇建设用地使用的相关文件为依据,同步扣除城市用地(201、201A)、建制镇用地(202、202A)范围,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核通过后,擦除城市用地(201、201A)、建制镇用地(202、202A)范围,省级审核情况形成专题报告随变更调查成果报部;对于新增的城市用地(201、201A)、建制镇用地(202、202A),按建设用地实际范围勾绘并更新城市用地(201、201A)、建制镇用地(202、202A)范围,不得将非建设用地地类划入城市用地(201、201A)、建制镇用地(202、202A)范围。 村庄用地(203、203A)范围按照以下规则更新:原村庄用地(203、203A)变更为城市用地(201、201A)、建制镇用地(202、202A)、采矿及盐田用地(204)、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05)的,应对村庄用地(203、203A)及变更后的20X范围进行更新;原村庄用地(203、203A)范围边缘建设用地当年拆除已复耕复绿的,可同步扣除村庄用地(203、203A)范围;对于村庄用地(203、203A)范围外新增的建设用地,按建设用地实际范围勾绘并更新村庄用地(203、203A)范围,不得将非建设用地地类划入村庄用地(203、203A)范围。原村庄用地(203、203A)范围内部,实地建设用地拆除的,除以下情况外应继续保留在村庄用地(203、203A)范围内:一是各地根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备案信息,可将已验收的拆旧区图斑、土地综合整治图斑分别与村庄用地(203、203A)中的非建设用地叠加,对重叠部分,相应扣除村庄范围;二是对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各类整治项目实际形成村庄用地(203、203A)范围内实地建设用地已不存在的,其中整个村庄图斑或位于村庄范围边缘、集中连片且未纳入村庄规划建设范围的,可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项目验收文件或不再作为村庄建设用地使用的相关文件为依据,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核通过后,擦除村庄用地(203、203A)范围,省级审核情况形成专题报告随变更调查成果报部。 (2)耕地种植属性核实。 为切实调查清楚耕地种植属性,衔接农业农村部门掌握的撂荒地情况,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2025年度变更调查中应加强与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当地群众沟通,了解核实2024年变更调查数据库中现状耕地及2025年度新增耕地的种植情况,特别是“未耕种”“休耕”情况,更新耕地种植属性。 (3)举证要求。 下发遥感影像明显能支持变更图斑的,原则上无需实地举证;军事用地无需举证;标注疑似违法违规的原则上无需举证。鼓励采用实地举证(含无人机举证)、类型举证、高清遥感影像举证等方式开展调查举证。 1)实地举证方法。 县级在开展外业调查的同时,应使用具有卫星定位和方向传感器的设备(推荐使用单北斗设备),利用“互联网+”举证软件,对需举证的图斑拍摄包含实地坐标、拍摄方位角和时间的举证照片或视频。举证照片与举证说明等信息形成加密举证数据包,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上传至“湖北省国土调查云”平台对应工作模块。 为减轻地方举证工作量,在本年度各类监测监管工作中利用“湖北省国土调查云”或“国土调查云”平台已经举证的图斑,遥感影像特征与图斑举证照片一致的,无需重复举证;遥感影像特征对比举证照片发生变化的,须重新举证。 2)图斑举证要求。 各地要按照省级统一技术要求,对于年度内变化图斑,下发遥感影像判读地类明显能够支持更新图斑地类的,无需实地举证;影像不能明确地类或更新地类与影像判读地类不一致的,应逐一拍照举证。为减轻外业调查举证工作量,可采取以下举证方式。 一是航片举证。利用0.1-0.3米新型基础测绘航片成果,对与变更调查影像底图纹理相近的图斑采用内业航片举证(需通过航片时相与最新遥感影像、实地现状综合研判),可不实地举证。航片举证仅适用于非年度内变化图斑。采用影像举证的地区应将合格的局部影像拼接成县域影像图(影像未覆盖区域留白),报省级核查使用,不得采用局部影像截图录入“湖北省国土调查云”的方式。 二是倡导“类型举证”,即影像特征一致、举证区域集中连片的进行类举,无需重复举证。采取类似图斑典型举证的,应限定在同一地貌单元或同一地类图斑邻近的连续区域,影像特征一致的,如山区同一平坝范围内林地、园地,或同一农场范围内统一修建、规律分布、形态一致的看护房等,不得随意扩大类似图斑典型举证范围,更不得在全县域范围采取同一类型图斑典型举证。 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无人机举证,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地方申请发放数字证书。无人机举证需提供带方位点的拍摄视频,且符合“互联网+”举证系统的接口技术要求,不能提供摄像截图。举证图斑核心区域必须包含至少1张清晰的正射照片;对复杂图斑,需补充拍摄斜拍照片,确保能反映地类全貌、图斑边界及周边地物关系。 四是对于人工拍摄困难(含因季节性原因无法到达进行人工拍摄)的图斑,可采取无人机举证、连续图斑分段举证、类似图斑典型举证、局部航飞影像举证等优化举证方式。采取连续图斑分段举证的,应限于线状图斑的典型区段,对于线状图斑的非典型区段应逐一举证。 五是举证照片应在实地选择正确方向拍摄,能够反映图斑整体利用状况与周边地物的关联情况,设施农用地需包含内部利用特征照片。每个图斑原则上不超过3张举证照片(面积较大或包含多种地类的图斑需视情况增加举证照片)。 2.日常变更调查成果纳入变更调查。 日常变更调查成果通过国家级核查后,可通过“湖北省国土调查云”平台下载确认已变更证明材料,纳入2025年度变更调查成果。林草工作范围外涉及林草湿变化图斑分批推送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用于补充相关资源属性。 3.提取变化信息。 林草工作范围外,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批次从省自然资源厅领取遥感影像,以县级为单元持续提取变化信息,获取的遥感影像覆盖90%县域范围5个工作日内,将变化信息提取成果通过“湖北省国土调查云平台”提交省级质检;省测绘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变化信息提取成果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出具检查结果确认单;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质检通过的变化信息成果制作调查工作底图,开展调查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通过最新遥感影像比对、日常巡查、无人机、铁塔视频等方式方法,结合各类自然资源管理信息,补充获取实地现状与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地类、属性及单独图层不一致的变化信息。对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中耕地范围内的现状非耕地,要重点摸排,应提尽提,及时纳入耕地恢复过渡期方案。 4.制作调查工作底图。 以县级为基本调查单元,结合符合分辨率、时相要求的遥感影像,叠加已在部备案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矢量数据、地方在各类监测监管中自主发现的疑似变化地块以及日常变更调查成果,制作县级变更调查工作底图。 5.开展实地调查。 以2025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对调查工作底图中所有的变化信息,进行核实。对新发生变化的地块以及影像未能反映的新增地物,开展实地补测、调查和举证工作,调查要求与日常变更调查要求一致。 6.权属信息更新。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土地权属信息以确权登记机构的登记结果为准。县级调查机构要根据确权登记机构提供的登记结果,开展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中的相关权属信息更新工作。 7.年度国土调查数据更新。 县级调查部门按照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要求、国土调查数据库更新标准等,基于日常变更调查及年底集中调查成果,结合权属信息更新等成果,开展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更新。 8.其他事项。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调查机构会同同级耕地保护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上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中的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中以棚架等方式培植食用菌菇等蔬菜,未直接利用耕作层且耕作层未破坏的,以及种植中药材、浅根系水果及花卉等,耕作层未破坏的情况进行摸排,以“摸排”单独图层存储并标注相关种植属性。对上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中耕地范围内现状为非耕地的图斑、“摸排”单独图层移交耕地保护机构,作为耕地保护机构开展历史流失耕地分类处置的基础数据。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耕地保护机构会同同级调查机构按照本地区耕地保护工作需要及摸排地块位置、立地条件等实际情况,根据省级耕地恢复过渡期方案分阶段、分批次将符合完善后耕地调查规则的地块确认为耕地,并从“摸排”单独图层中去除,纳入变更调查结果,标注“2025确认”。过程中,尽量避免出现同一地块或相邻地块种植作物类型相同、但地类不同的情形。耕地保护机构要统筹做好历史流失耕地分类处置工作,对纳入过渡期范围地块组织编制过渡期方案,按照“认定一批”“恢复一批”“置换一批”方式分类处置,形成“已纳入过渡期处置范围”单独图层并分别进行标注,交由调查机构纳入变更调查数据库。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2024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中未按要求纳入后备耕地的,核实后纳入2025年度变更调查。对国家林草局在2024年度变更调查中发现的“疑似不合理开垦耕地”数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按照变更调查要求处置。 (三)林草湿荒调查监测。 1.林草湿荒变化监测。 林草湿荒变化监测工作包括日常监测、集中更新。 (1)变化监测指标。 以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沙化、石漠化土地变化图斑为调查监测对象,调查更新林地、草地、湿地及沙化、石漠化范围内的植被覆盖类型及其主要资源属性,产出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产草量、草原覆盖率、国家(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状况、沙化土地面积、石漠化土地面积、需治理沙化土地面积等主要指标变化数据。 (2)林草湿荒日常监测。 与变更调查的日常变更同步开展,获取林草湿荒变化信息。 1)提取变化信息。 林草工作范围内,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2024年国土变更成果和林草湿荒普查成果基础上,通过高分辨率航天航空遥感影像结合林草日常巡护、监管等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全面对比影像特征与数据库地类的一致性,识别并提取土地利用和地表植被覆盖及相关属性的变化区域。 2)比对业务数据。 收集整理造林抚育、保护修复、林木采伐、油茶产业发展、森林防火项目建设、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以及林草执法等数据,对照遥感变化信息梳理变化地块和变化类型。 3)现地调查核实。 参照变化数据与业务数据比对结果,依据国家及省级相关技术要求结合现地调查核实,调查记载变化地块的资源属性以及变化原因。 根据林业经营管理需要,“其他林地”应细化到三级地类,通过“湖北省国土调查云”平台填报。 表1 其他林地地类名称与代码表
(3)林草湿荒集中更新。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日常监测成果,经整理归集,形成年度林草湿荒变化图斑,更新林草湿荒普查数据。经逐级核查汇交后最终形成国家和地方上下一致、各级两部门横向一致、与变更调查成果地类一致的年度林草湿荒调查监测成果。 2.固定样地调查。 省林业局按照国家固定样地,负责开展基于地面实测的储量和结构调查,获取林草湿各类储量、质量和结构数据。对已有森林、草原、湿地固定样地及沙化无人机样地开展复位调查,其中森林固定样地每年调查五分之一。 (1)样地数量。 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常态化开展林草生态综合监测工作的通知》(办资字〔2022〕96号)文件要求,2025年全省林草湿荒调查监测森林样地1168个、草原样地271个、湿地样地264个、石漠化样地33个。 (2)样地调查。 森林层、草原层、湿地层布设的样地,按复合样地设置,调查记载林草湿荒调查因子属性。沙化、石漠化调查建模布设的大样地,采取无人机航拍技术进行调查。固定样地调查方法和要求执行《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调查监测技术要求(2025年度适用)》。 (四)合法合规性审核与标注。 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开展涉及林草湿地类变化图斑合法合规性核实,重点核实林(草)地流出图斑,认定属于违法违规开垦、占用等的,暂按原地类调查,统一标注“2025疑似违法违规”(在“备注”字段中填写 2025YSWFWG)。对国家林草局在2024年度变更调查中发现的 “疑似不合理开垦耕地”图斑,认定属于违法违规开垦的,暂按原地类(2023年度数据库)调查,标注“2024疑似违法违规”,按照相同工作流程开展核实以及标注(在“备注”字段中填写2024YSWFWG)。对普查为后备耕地,不属于部局下发后备耕地范围的不合理变更图斑,予以纠正恢复为普查前原有地类。 (五)质量控制。 1.县级自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县级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调查监测成果的质量自查,对调查监测各环节实行质量控制,按照“谁调查、谁负责”原则对调查监测成果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2.市级审查。 市级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检查把关作用,通过“湖北省国土调查云”平台,对县级日常变更调查成果及年底集中调查成果进行质量检查,核实变化地块边界范围、地类、属性及单独图层的正确性。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县级林草湿荒日常监测成果及年底集中更新成果进行质量检查,核实变化地块植被覆盖类型等资源属性调查成果的正确性,督促县级整改,及时上报。 3.省级核查。 省自然资源厅和省林业局分别负责各自调查工作范围的日常变更调查及年底集中调查成果核查。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开展2025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省级核查,本年度省级核查线上、线下均只开展一轮,各地收到省级核查反馈意见后需一次性整改到位。省林业局负责开展地类变化信息和样地调查成果核查,进行地类变化信息成果合法合规性核实,同步开展林草湿荒资源属性成果核查。具体要求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技术方案和技术规程的通知》(办资字〔2024〕128号)。 (1)线上核查。 县级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需将全部变化信息上传“湖北省国土调查云”平台开展线上核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林业局结合遥感影像、实地调查举证成果等,重点核查地类、属性的准确性,以及举证照片的真实性和规范性,核查发现的疑似违法违规图斑通过“湖北省国土调查云”平台反馈。 (2)线下核查。 对照最新卫星遥感影像底图和举证照片,检查县级更新成果是否全面准确,重点检查地类及属性标注、单独图层变更的正确性。对内业核查发现的疑似错误图斑,反馈地方核实。 (3)外业抽查。 省自然资源厅和省林业局对内业无法确定的疑问图斑,适时开展“互联网+”在线核查或外业实地抽查。 (六)数据库质量检查。 各级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利用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组织开展数据库质量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地方修改。 (七)数据汇总。 省自然资源厅对全省变更调查数据开展汇总并报部。省林业局对全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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