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吉政函〔2025〕59号
法规文号:吉政函〔2025〕59号         发文日期:2025-11-24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长春市区(含双阳区、九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小时;吉林市区、白山市区(含浑江区和江源区)、松原市区、延吉市、珲春市、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20.5元/小时;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城市、梅河口市和其他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小时。

此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25年12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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