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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6年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文号: 发文日期:2025-12-09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相关单位: 2025年12月6日起,“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不再作为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官方学习平台。2026年1月1日起,该平台将正式停止使用,全省继续教育工作学习模式将随之调整。为统筹做好平台停用与继续教育工作的衔接过渡,进一步优化管理机制,提升继续教育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精神,“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如下: (一)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切实承担起本行业继续教育工作的主体责任,可参照《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参考》(见附件),结合本行业特点和实际需求,经科学论证后,制定本行业继续教育学习管理办法,全面负责组织、管理与监督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活动。 省直各部门(单位)制定的实施办法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市(州)、县(市、区)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须报属地人社部门备案。 (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须依据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实施细则,具体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时登记、学习组织等日常工作。用人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须报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归集与发布及公共服务等工作。 二、内容和学时 (一)课程分类 1.公需科目。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内容。 2.专业科目。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二)学时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三、时间安排 (一)常规学习时间。2026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时间自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各用人单位须统筹组织所属专业技术人员按时完成学习。 (二)补学时间。对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完成规定学时的专业技术人员(如伤、病、孕等),须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核批准后,可在下一年度择期安排补学,并及时完成学时登记和备案工作。 四、学习方式 (一)国家级和省级高级研修项目。专业技术人员可结合所从事专业,报名参加国家级或省级高级研修班学习,研修学习成果可兑换相应的学时,年度累计兑换不超过40学时,学习合格后发放电子证书。国家级和省级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学习时间以各基地发布的通知为准。 (二)行业主管部门学习平台。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搭建的学习平台进行学习,按行业要求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具体学习时间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知为准。 (三)教育培训机构学习。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培训机构等各类继续教育机构,可面向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可选择参加此类学习。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其他类型学习。各行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在其制定的办法或细则中明确的各类学习情形,均可纳入继续教育学习范围。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继续教育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确保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序推进。 (二)压实工作责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能,调动行业主管部门和继续教育基地的积极性,统筹推进工作落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组织实施;用人单位要切实承担本单位继续教育主体责任,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必要的学习时间。 (三)规范学时审核。2026年申报职称时,参评人员需在职称申报系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材料”栏中上传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完成XX年度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和相关佐证材料。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各部门及各用人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馈。 附件: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参考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2月6日 附件 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参考 按照天数计算继续教育学时的,可按照每天8学时计算,不足一天的,按照每45分钟1学时的实际时间计算。 一、公需科目学时认定 (一)参加部门、单位组织的党建教育及活动、安全教育及活动、警示教育及活动、消防教育及活动、节假日教育及活动等,每次课程或活动可根据参加时长认定相应学时。 各类教育活动中,能够提供学习心得、交流报告、文章发表等文字材料的,可增加学时认定,按每1000字1学时认定。 (二)参加援藏、援疆、援外,以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和乡村振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完成年度公需科目学时计算。 二、专业科目学时认定 (一)课题研究 参加国家级课题(项目)研究并在规定年度内进行或完成的,主课题(项目)组第一主持人每年按40学时认定,其他团队成员认定24学时;子课题(项目)组第一主持人认定32学时,其他团队成员认定20学时。 参加省部级课题(项目)研究并在规定年度内进行或完成的,课题(项目)组第一主持人每年认定30学时,其他团队成员认定15学时。 参加市厅级课题(项目)研究并在规定年度内进行或完成的,课题(项目)组第一主持人每年认定20学时,其他团队成员认定10学时。 国家级、省级、市厅级课题,同年参加2项及以上的可累计计算。 (二)获奖成果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社科奖的,二等奖及以上获奖人按完成年度全部专业科目学时认定,三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40学时,获奖人每排序靠后一位减少4学时。 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社会科学等奖励的,一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40学时,二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36学时,三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32学时。获奖人每排序靠后一位减少4学时。 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社会科学等奖励的,一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34学时,二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30学时,三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26学时。获奖人每排序靠后一位减少4学时。 国家级、省级、市厅级奖项同年获得2项及以上的可累计计算。 (三)专利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的,按照发明人排序,第一名认定34学时,每排序靠后一位减少4学时;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第一名认定30学时,每排序靠后一位减少4学时。 (四)著作与论文 出版著作:公开发行出版著作(译作)的,主编认定34学时,副主编认定24学时,其他著作人认定14学时。 发表论文:在SCI、SSCI、EI、ISTP、ISSHP、卓越期刊收录期刊公开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认定36学时,其他作者认定20学时;在省级刊物公开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认定26学时,其他作者认定10学时;其他刊物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认定10学时,其他作者认定5学时。发表2篇及以上的可累计计算。 (五)技能竞赛 参加国家级、省级、市厅级技能竞赛、技术比武、行业性比赛活动或其他种类的活动,获得团体(个人)一等奖的分别按40、30、20学时认定,获得团体(个人)二等奖的分别按30、20、10学时认定,获得团体(个人)三等奖的分别按20、10、5学时认定。国家、省级、市厅级同年参加2项及以上并获得奖励的可累计计算。 (六)专业学习与交流 参加各级部门、继续教育基地、行业机构等主办的各类专业学习,比如,学术会议、访问学者、岗位轮训、业务进修、技术考察、对口支援、规划制定、政策咨询、改革论证、政策建议、科技研发、科研创新、产业革新等,以及出国(境)、讲学考察、研讨交流的,以单位通知、进修证书、考察报告(总结)、科研报告、选题论证、专业讲话材料等为依据,按每天8学时计算(不计往返),全年累计不超过40学时。 (七)学历学位教育 参加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进修,年度内进行或完成的,按实际学习月份认定学时。不足月的按足月认定,每月认定10学时,全年累计不超过40学时。 (八)脱产学习 经组织安排的全年性脱产留学、讲学、进修、培养、学历学位教育等按完成全部公需、专业科目学时认定。 (九)个人自学 鼓励探索专业技术人员自学模式,以补充其他学习形式无法满足的工作需求,实现继续教育学习目标。用人单位需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自学档案并研究确定具体自学学时认定标准,原则上全年累计认定不超过30学时。用人单位未建立自学档案的不予认定。 三、其他情形 (一)单位组织的能力素质提升、参观见学活动,若与专业内容相关,可认定专业科目学时,每年不超过40学时。 (二)因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完成规定学时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审核批准,可酌情减免当年学时或安排补学。 (三)行业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未尽事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自行调整或补充,确保公平合理,经备案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