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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直企业报送公示2025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法规文号: 发文日期:2026-01-05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经营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将吉林省省直企业报送公示2025年年度报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送对象 2025年12月31日前在吉林省市场监管厅登记的企业。 二、报送时间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在法定报送期间内,企业应当合理安排时间,尽早报送。 三、报送方式 企业自行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网址:http://jl.gsxt.gov.cn/index.html),在系统首页通过“企业信息填报”入口进入“工商联络员登录”,登录后查阅《填报须知》并按要求进行填报。完整填报并提交成功即为完成年报,选择公示的信息依法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信息在2026年6月30日之前可以自主修改。在此之后修改需经登记机关同意。已填报的年度报告信息和历次修改记录均向社会公示。 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法律责任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公示年度报告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中,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予以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大型企业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行政机关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在市场准入、银行账户使用、投融资、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进出口、出入境、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五、其他事项 1.企业更换登记联络员(原工商联络员)的,应当自作出更换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吉林省市场主体准入E窗通系统”向登记机关备案。 2.省直企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事宜可咨询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企管局。咨询电话:0431-85279064,89203097,84338821。 特此公告。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6年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