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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备案及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法规文号: 发文日期:2026-01-04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吉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44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50号),提升审批服务便民化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起草了《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备案及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1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联系电话:0431-88690929(兼传真)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2月26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吉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44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50号),提升审批服务便民化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做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备案及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管理权限划分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其行政许可、备案、相关事项报告及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层级,分别对应由省、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已经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机构,后续的相关报告及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层级,对应由省、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二、申请行政许可 (一)申请材料。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申请行政许可,可自愿选择按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按一般程序申请的,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吉林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副本; 3.经营场所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协议,如使用自有房屋,则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 4.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附件2),并附个人参保证明及人力资源资格证书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服务培训结业证书; 5.企业章程; 6.企业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获取营业执照、房产证、个人参保信息的地区,申请行政许可可不提交上述几类材料。对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还应对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情况进行核实。 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的,只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表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3)。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受理。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且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申请材料(含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三)审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按照一般程序申请行政许可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对以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行政许可的,应当经形式审查后按即办件办结。 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其服务业务范围中注明“开展网络招聘服务”。对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4),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备案 (一)备案范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备案材料。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应当提交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表(附件5)。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事项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服务业务范围等事项。 (三)备案办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对备案事项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发放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凭证(附件6);对备案表所填事项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事项。 四、其他书面报告事项 (一)设立分支机构书面报告。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需在完成市场主体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分支机构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分支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书面报告》(附件7)。书面报告需涵盖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编号,以及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姓名、住所地、服务业务范围等核心事项。若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还应同步提交本机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若开展备案类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则需提交本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凭证复印件。 (二)变更事项书面报告。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生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于完成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其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变更事项书面报告》(附件8)。其中,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机构,需一并提交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开展备案类业务的机构,需提交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证原件,以便办理相关证件换发手续。 (三)终止经营活动书面报告。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终止经营活动的,要在完成市场主体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终止经营活动书面报告》(附件9)。若终止的是职业中介业务,需交回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若终止的是备案类业务,则需交回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凭证原件。 (四)书面报告审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需在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交的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工作。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在机关处理意见上签字盖章;对涉及证件换发的,要及时为机构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凭证;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需一次性告知机构补正相关内容。 五、年度报告公示 (一)年度报告内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20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和业务情况,即报告期内开展现场招聘、网络招聘、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数字化服务、营业收入、纳税等业务情况。 (二)年度报告方式。采取填报人力资源市场统计数据的方式进行报告,在系统填报统计数据即视为提交年度报告。有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填报统计数据的,可在每年6月底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年度报告。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已提交年度报告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告,据此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备案凭证上加盖年度报告印章。 (三)年度报告公示内容及时限。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在其服务场所自行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包括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服务业务范围、设立分支机构、网站网址以及行政许可和备案及其变更、行政处罚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对机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信息,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自行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信息共享。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与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信息定期推送机制,实现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变更事项、终止经营活动等情况信息互通,及时对许可、备案及书面报告进行统计、存档和核查,建立材料分类管理台账。在办理行政许可、备案和书面报告过程中,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 (二)积极推进便民化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窗口、网站上公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从事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备案表、相关示范文本和监督电话等,并提供免费下载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实现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和书面报告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已在窗口申请办理的,不得要求机构补填网上申请。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加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人力资源市场主体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采取告知承诺制申请许可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专门核查或日常监管等方式,对其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者逾期未改的,依法撤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20 号)同时废止。 附件: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