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意向征集工作的通知
法规文号:厦医保中心〔2026〕2号         发文日期:2026-01-14
  

厦医保中心〔2026〕2号

各相关单位:

为科学规划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布局,提升护理服务供给能力,确保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稳妥推进,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医保规〔2025〕6号),拟面向全市公开征集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意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服务机构,可自愿申请:

(一)养老机构,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二)医疗机构,指已取得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的机构;

(三)其他服务机构,指依法登记成立的从事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者护理服务的法人机构。

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

二、征集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配备长期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及健康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且人员类型、数量与服务能力、服务范围相匹配;

3.配备专(兼)职长护管理人员,熟悉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及要求;

4.具有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相适应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5.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与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功能模块按接口标准进行对接等条件;具备开展长护服务的业务用房、管理用房、设施设备;

6.与长护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符合政策规定;

7.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长护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卫生健康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必备条件

长护服务机构申请不同长期护理服务类型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机构护理

提供机构护理服务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在相对独立区域设置长期护理服务专区,并有明显标志;配备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及设备设施,护理服务人员与失能人员配备比例参照《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配备,其中具备医疗资质的,医师和护士(师)各不少于2人。养老机构、其他服务机构应有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就近的医疗机构开展协议合作。长期护理服务能力在100(含)人以上的,应当成立长护管理内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2.居家护理

提供居家护理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经营管理用房,配备专业护理服务团队,其中:具备长期照护师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护理服务人员不少于4人;具备医疗资质的,医护人员不少于2人;不具备医疗资质的,应与就近医疗机构开展协议合作。

三、有关说明

(一)填报注意事项

1.有意向的机构如实、完整填写《厦门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意向登记表》(见附件);

2.填报前,机构应自行核查是否存在国家及省级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3.同一法人机构不可同时申请机构护理和居家护理服务类型;

4.同一主体(同一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下设的多家机构(含分支机构、分站点),均须独立填报意向登记表。

(二)受理方式及时间

请符合申请条件的机构在受理期限内提交《厦门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意向登记表》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与电子版(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件)。

纸质版提交至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118号医保中心医药机构服务处;电子版发送至邮箱:xmybfwk@126.com,邮件主题命名为“长护险定点意向申请+机构名称”。

受理时间:2026年2月6日前

联系人:滕泉明 联系电话:0592-2859773

附件:厦门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意向登记表

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

2026年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厦门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意向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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