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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部分普通发票的通告
法规文号: 发文日期:2024-10-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建立普通发票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高普通发票管理水平和数据应用水平,我局决定从2024年11月1日起,停止使用部分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取消部分普通发票的种类 (一)取消“重庆通用机打发票(三联平推式,规格:210mm×139.7mm)”; (二)取消“重庆通用机打发票(一联卷式,规格:76mm×177.8mm)”; (三)取消“重庆通用机打发票(三联平推式,医疗门诊专用,规格241mm×93.13mm)。 二、取消部分普通发票的时间安排 (一)2024年11月1日起,上述普通发票停止使用,纳税人不得再继续开具。2024年11月1日前,纳税人已正确开具的上述普通发票不受影响。 (二)2024年11月1日至30日,纳税人应持未使用的上述普通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存在已开具上述普通发票但未验旧情形的,应一并办理发票验旧手续。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4年10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