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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确定重庆市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和地热矿泉水矿产品销售收入核定价格的通知
法规文号:渝规资[2024]596号 发文日期:2024-12-19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和《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73号)的有关要求,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研究确定了重庆市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和重庆市地热、矿泉水矿产品销售收入核定价格,用于计算矿产品销售收入和矿业权出让收益,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重庆市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 2.重庆市地热、矿泉水矿产品销售收入核定价格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19日 (主动公开) 附件1 重庆市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
注: 1.矿山企业销售的矿产品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计征对象一致的,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年度矿产品销售数量×矿产品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 2.矿山企业销售的矿产品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计征对象不一致的,矿业权人应将实际销售矿产品的销售收入转换为规定计征对象对应的销售收入。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年度矿产品销售数量×矿产品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转换系数。 3.未制定转换系数的矿种,后续进行开发利用时另行制定。 附件2 重庆市地热、矿泉水矿产品销售收入核定价格
注:地热、矿泉水矿产品销售收入=实际采出量×核定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