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优化会计行业准入服务的通知
法规文号:新财会〔2019〕21号         发文日期:2019-03-0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优化会计行业准入服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疆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18〕81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7号)和财政部《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优化会计行业准入服务的通知》(财办会〔2018〕30号)精神,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在现有网上办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网上审批业务普及率;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代理记账机构在办理执业许可申请、变更和年度备案等业务相关材料可接受电子版。

二、压缩审批时限

压缩自治区会计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时限,其中: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审批由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压缩为15日;代理记账机构设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压缩为15日。

三、优化行政许可流程

(一)实行首问责任制,多种方式主动服务。引导行政服务事项“最多跑一次”,逐步将“申请机构跑腿”转变为“财政服务跑腿”。对需要关注或支持的会计中介机构“每年至少上门服务1次”。

(二)修订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制作办事指南、行政许可流程图,公开办理条件、注意事项、时限等,便于申请人查询监督。

四、精简优化审批材料

(一)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在线校验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变更登记,简化以下材料:

1.企业提出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时,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代替申请材料中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企业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无需提供。

2.总所提出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时,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代替申请材料中的分所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分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无需提供。

(二)申请设立或者变更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时,如果合伙人(股东)是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的,将提供“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简化为“材料”,即能证明该合伙人(股东)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的相关材料。其中,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需要提供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10年的相关材料。

(三)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将“提交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证明”改为“提交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发生变更备案的,除应提交变更事项情况表以外,将提交变更事项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简化为“材料”。其中,名称发生变更的,无需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由外省迁入新疆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申请办理迁入手续,无需再向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迁出。新疆财政厅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0日内,及时核实该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办理相关事宜,并通知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设有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取得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换发的执业证书后15日内向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将“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执业证书复印件”改为“提交新的执业证书信息”。

五、推进信息共享

切实加强会计中介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开展各项备案监督检查。积极与市场监管、税务管理、监督检查、行业协会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快速高效的协调工作机制;支持推动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网上建设,多种方式实现企业信息事项在线核验、及时更新等共享互助服务;加大力度核实处理“有照无证”会计中介服务机构。推动行业主管、市场监督、行业惩戒、信用管理、失信惩戒、违规处罚、公众参考、社会评价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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