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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批复怀宁县人民法院处置资产的函
法规文号:财资函〔2019〕80号 发文日期:2019-03-23
怀宁县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申请车辆处置的报告》(怀法〔2018〕5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出售2007年购置的一辆车牌为皖HA202警桑塔纳小型轿车(行驶里程31.85万公里)以及2010年购置的一辆车牌为皖HA096警威麟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里程29.51万公里)。 二、上述资产处置事宜由你院委托纳入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的中介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组织公开处置。 三、请你院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及时足额将资产处置收入上缴省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现行财务管理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资产处置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安徽省财政厅 2019年3月23日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项目信息公开表(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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