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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法规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日期:2019-04-01
为加强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形成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19年4月30日前反馈。公众可将意见和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jsfgb@csei.org.cn。
附件: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4月1日
附件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管理规则 Regulation on Non-destructive Testing Institution for Special Equipments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 2019年**月**日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二章 资格核准........................................................ ( ) 第一节 一般要求.................................................... ( )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 ) 第三节 鉴定评审.................................................... ( ) 第四节 审批发证、公告.............................................. ( ) 第五节 延续和变更核准.............................................. ( ) 第三章 检测管理........................................................ (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 ) 第五章 附 则.......................................................... ( ) 附件A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 ) 附件B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项目分类表.............................. ( ) 附件C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条件.................................... ( ) 附件D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 ) 附件E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 ( ) 附件F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证后监督检查内容............................ ( )
本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应当经过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样式见附件A)后,方可在核准类别、项目(见附件B)内从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核准证》有效期4年。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分为A、B、C三类,A类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可以从事所有特种设备的无损检测工作;B类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可以从事除GA1级压力管道安装相关无损检测工作之外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C类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可以从事除GA1级和GC1级压力管道安装相关无损检测工作之外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首次申请的,按C类进行核准;持《核准证》满1年的,可以申请B类资质;持《核准证》满2年的,可以申请A类资质。 第四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是检测行为的责任主体,对其检测行为、检测质量、检测结论终身负责,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县级及以上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及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一节 一般要求第六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延续核准、变更核准。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发证、公告。 第七条 申请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持续满足《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条件》(见附件C)的规定,按照《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D)建立并有效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开展检测工作,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第八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为核准机关。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A类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的受理、审批发证、公告;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B、C类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的受理、审批发证、公告。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当填写《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格式见附件E),并且提交给核准机关。 申请单位应当对其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承诺的内容负责。 第十条 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核准机关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受理决定书的有效期为12个月);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意见,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一)未达到本规则第七条和第九条要求的; (二)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得核准而被撤销《核准证》,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被吊销《核准证》,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因申请办理核准期间未经核准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变造《核准证》,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在鉴定评审之前,申请单位的名称、住所、办公地址、机构类别、核准项目和分公司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或者经原核准(受理)机关出具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后,由核准机关委托鉴定评审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鉴定评审。 第三节 鉴定评审第十四条 鉴定评审机构接受核准机关的委托开展鉴定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制定包括鉴定评审内容与方法的鉴定评审指南和作业指导文件。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对鉴定评审工作有异议时,可以向核准机关申诉;核准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第四节 审批发证、公告第十七条 核准机关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满足核准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二)申请单位不满足核准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发出不予许可决定书。 发现鉴定评审报告不符合要求的,责成鉴定评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上报。 第十八条 对予以批准的,向申请单位颁发《核准证》。申请单位设有分公司的,《核准证》上应当注明分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九条 取得《核准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机构)及其核准信息由核准机关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五节 延续和变更核准第二十条 持证机构申请延续核准的,应当在《核准证》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以前(且不超过1年)向核准机关提出延续核准申请,延续核准的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发证、公告按照本规则第七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持证机构未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延续申请的,《核准证》到期未完成核准工作的,《核准证》到期失效。 第二十一条 持证机构在《核准证》的有效期内,变更核准(含增加核准项目、机构类别、增加分公司等)的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发证、公告按照本规则第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变更核准的,《核准证》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二条 在《核准证》的有效期内,持证机构的名称、住所、办公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当在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核准机关申请变更《核准证》。 第二十三条 持证机构因改制、重组等原因需要延期核准的,应当在《核准证》有效期届满的3个月以前向核准机关提出延期核准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换证,延长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所延长的有效期应当在下一个核准周期内扣除。 第三章 检测管理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应当持续满足核准条件,在核准范围内开展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在本机构执业的无损检测人员实施管理: (一)办理无损检测人员聘用和执业注册手续;聘任持有相应类别、级别资格的无损检测人员从事相应的无损检测工作; (二)有计划地开展无损检测人员的安全、诚信、技术和质量管理培训,持续保持无损检测人员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 (三)建立健全无损检测人员执业档案。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根据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无损检测数据、信息。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应当在作业现场、本机构(或行业网站),对项目部、分公司和工程项目的信息进行公示。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设立起始时间、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责任师等,下同)及持证情况、检测人员及持证情况等;公示应当在项目部、分公司设立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应当为工程检测配备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检测资源,任命管理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对工程检测现场实施有计划地监督和管理。设立项目部的,应当明确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及其职责和权限,识别和制定项目部质量管理要求并有效实施。 检测现场应当配备不少于1名持有相应检测方法的中级及以上无损检测人员。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应当保存所有关键岗位人员和无损检测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持证项目、签字样式等;项目部(含检测工程项目)应当保存项目部(含检测工程项目)所有关键岗位人员和无损检测人员的姓名、岗位、持证项目、签字样式、允许签字领域或范围等。 操作、评定、校核、编制、审核、批准等人员应当在相应的检测工艺、检测记录、检测报告上签字;保存无损检测委托、检测工艺、检测记录(含底片)和检测报告等,保存期限不少于7年。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为情节严重行为: (一)核准周期内,存在以下方式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结果的。未实施检测直接出具检测结果的;或者以其他对象的检测结果代替应当检测对象的检测结果;或者以同一部位的复检测结果代替原检测结果,致使应当扩展检测而实际上未扩展检测的情形发生两次以上的; (二)检测结果失实构成事故致因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核准证》,利用其从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 (四)其它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加强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鼓励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组织通过组织检测能力验证与比对、推动信息化建设、行业调查、行业通报等方式加强行业自律,推动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包括证后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证后监督检查是指由核准机关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持续满足核准条件而开展的检查。证后监督检查由核准机关组织实施,每年监督检查的比例应当不小于当年度核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总数的20%,检查内容见《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证后监督检查内容》(见附件F)。 第三十四条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正在实施的工程项目(含项目部、从事检测业务的分公司)实施的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由无损检测工程项目(含项目部、从事检测业务的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和县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 日常监督检查内容,一般包括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资质、现场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及任职条件、无损检测人员资格、检测设备、核准项目范围内从事检测、现场检测作业文件的配备、检测记录的形成以及上述人员相关信息现场公示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受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组委托、投诉举报、各级政府和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专项整治、相关单位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有异议提出的申诉等进行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5年1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5—2015)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 Z7003—2004)中有关无损检测机构核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A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Accreditation Certificate on Special Equipment Inspection and Testing Insititu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编号: 机构名称: 住 所: 办公地址: 经审核,获准在下列项目及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
(注1:在“类别”栏内填写无损检测A类、无损检测B类、无损检测C类;本注不印制。) (注2:在“备注”栏内填写限制范围及分公司名称;类别为无损检测B类的,“备注”中注明“不包括GA1级压力管道安装无损检测”;类别为无损检测C类的,“备注”中注明“不包括GA1、GC1级压力管道安装无损检测”;本注不印制。)
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章)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项目分类表
附件C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条件 C1 通用条件 C1.1 法人资格 具有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C1.2 关键岗位人员 (1)技术负责人,熟悉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相关的业务以及法律和法规,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能力,至少取得一项与申请核准项目对应的Ⅲ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相对应的无损检测项目未设置Ⅲ级资格的,至少取得一项与申请核准项目对应的Ⅱ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不少于4年)。 (2)质量负责人,接受过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质量管理方面的专门培训,具有无损检测相关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能力,至少取得一项与申请核准项目对应的Ⅱ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 (3)无损检测责任师,具有岗位需要的技术业务水平,取得与所承担的检测项目相对应的Ⅱ级(取得相应资格不少于4年)或Ⅲ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无损检测责任师;项目部和从事检测业务的分公司配备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检测责任师也应当满足前款要求。 C1.3 人员培训 持证人员在核准周期内,应当接受过不少于16学时/年的技术和质量管理知识培训;其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内部审核人员和其他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熟悉质量管理,接受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专门培训8学时/年。 C1.4 检测仪器设备 具有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无损检测仪器设备,不同核准项目对同一检测仪器设备有要求的,应当满足最高要求,具体配备要求见表C-1。 表C-1 无损检测设备配备要求*
注:表中所要求的仪器或设备,其产权均系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自身。 C1.5 质量管理体系 建立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C1.6 检测业绩与检测能力 (1)申请延续核准的项目,在上一核准周期内,应当有相应的检测业绩。 (2)申请首次核准或变更核准(仅指增加核准项目)的,通过现场评价检测能力或采信检测能力比对与验证结果(结果达到基本满意及以上);申请延续核准的,通过检测工作质量检查或检测能力比对与验证结果(结果达到基本满意及以上)。 (3)申请MFL资质,应当使用自有的检测设备、数据判读系统完成检测和数据判读,通过现场专家见证或采信检测能力比对与验证结果(结果达到基本满意及以上)。 C1.7 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具备无损检测人员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检测过程管理、检测记录和报告管理、统计查询等功能,实现检测过程和结果可验证可追溯。 C1.8 法律法规文件 配备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并且保持有效版本。
C2 A类专项条件 C2.1 核准项目 取得的核准项目不少于6项。 C2.2 人员 依法办理聘用手续的与核准项目相对应的全职持Ⅱ级及以上无损检测资格的人员不少于70人,其中Ⅲ级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8人。每个核准项目配备的无损检测人员还应当满足表C-2的要求。 表C-2 无损检测人员配备要求
注:从事DR或CR检测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人员。 C2.3 场地与设施 具有与其承担的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测试验场地、办公场所、设施以及环境条件,其中检测试验场地和固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m²,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1)有满足试验或者仪器调试的场所与设施; (2)有满足仪器设备存放要求的贮存场所; (3)有满足档案存放要求的存放场所与设施。 C2.4 数字化检测过程管理系统 具备检测过程实时可见、检测信息实时可查、检测底片及图谱数字化保存的管理系统。
C3 B类专项条件 C3.1 核准项目 取得的核准项目不少于5项。 C3.2 人员 依法办理聘用手续的与核准项目相对应的全职持Ⅱ级及以上无损检测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Ⅲ级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5人;每个核准项目配备的无损检测人员还应当满足表C-2的要求。 C3.3 场地与设施 具有与其承担的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测试验场地、办公场所、设施以及环境条件,其中检测试验场地和固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600m²,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1)有满足试验或者仪器调试的场所与设施; (2)有满足仪器设备存放要求的贮存场所; (3)有满足档案存放要求的存放场所与设施。 C3.4 数字化检测过程管理系统 具备检测底片及图谱数字化保存的管理系统。
C4 C类专项条件 C4.1 核准项目 取得的核准项目不少于2项。 C4.2 人员 依法办理聘用手续的与核准项目相对应的全职持Ⅱ级及以上无损检测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Ⅲ级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3人;每个核准项目配备的无损检测人员还应当满足表C-2的要求。 C4.3 场地与设施 具有与其承担的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测试验场地、办公场所、设施以及环境条件,其中检测试验场地和固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m²,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1)有满足试验或者仪器调试的场所与设施; (2)有满足仪器设备存放要求的贮存场所; 附件D D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D1.1 总要求 (1)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实施、保持并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自身特点和检测活动相适应; (2)质量管理体系应当文件化,并在机构内得到贯彻和执行; (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描述内部组织(含分公司)行政管理、质量管理的结构、职责和隶属关系; (4)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应当制定措施,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对检测过程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和技术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5)设有分公司的,建立和实施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所有的分公司。 D1.2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由以下文件构成: (1)质量手册; (2)程序文件或管理制度; (3)作业指导书; (4)记录表格; (5)与检测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政府文函等外来文件。 D1.3 质量手册 质量手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量方针; (2)质量目标; (3)适用范围; (4)机构概况; (5)行政管理和质量管理的组织结构、职责和隶属关系描述; (6)对检测工作质量有影响的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7)各质量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的原则性描述; (8)支持性文件等。 D1.4 程序文件 程序文件或管理制度是对各质量要素的具体描述,其内容和数量应当满足检测工作开展的需要。 D1.5 作业指导书 作业指导书是对检测过程及相关质量活动的具体描述,通常包括检测工艺规程、操作指导书(工艺卡)、检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检测仪器设备内部校准规程、安全和应急措施等。 C1.6 文件控制程序 应当建立和实施文件控制程序,并且达到以下要求: (1)识别受控文件的类别; (2)对文件的编制和审批进行控制; (3)明确文件的标识要求,对文件进行唯一性标识; (4)识别文件的发放范围,对发放过程进行控制; (5)明确文件归档和保管; (6)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文件进行评审; (7)对文件更改进行控制; (8)对作废文件进行回收,明确作废文件的处置方式; (9)明确外来文件收集、标识、发放、保管、回收的规定。 文件可以任何形式的媒介呈现。 D1.7 记录控制程序 D1.7.1 一般要求 应当建立和实施记录控制程序,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记录形成规定格式,且信息满足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的需要。 (2)记录填写应当齐全、清晰、规范。 (3)明确记录标识、收集、存档、保存期限和处置的规定。 D1.7.2 检测记录 除本附件D1.7.1符合一般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该检测过程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复现,通常包括抽样人员、检测人员及其唯一性标识、校核人员及其唯一性标识,被检测设备的标识、技术参数、状态和环境条件,所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标识,检测依据、检测项目及内容、结果及日期,记录编号等; (2)在检测现场形成; (3)更正过程应当可追溯; (4)制定填写规定等。 D2 最高管理者管理职责 D2.1 质量方针 应当策划和制定质量方针。质量方针与机构的宗旨与性质相适应,并且满足政府和客户的要求。 D2.2 质量目标 应当制定与质量方针相适应的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应当能够量化、分解和考核。 D2.3 组织结构及职责 应当策划机构的内部行政管理和质量管理组织结构,明确对检测质量有影响的部门与岗位的职责和相互关系。 D2.4 管理评审 应当建立和实施管理评审控制程序,最高管理者应当定期组织管理评审,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通常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 D2.4.1 管理评审输入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情况,分析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适宜性。重点关注检测质量、检测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变更、上次管理评审结果、内外部审核结果、质量目标考核结果、客户反馈以及投诉与抱怨、纠正及纠正措施实施情况等; (2)内部需求。资源、业务范围、管理模式等变化; (3)外部需求。包括政府和客户的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等变化; (4)改进建议。 D2.4.2 管理评审输出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量管理体系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评价; (2)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适宜性; (3)改进措施。 D2.5 其他职责 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传达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满足政府与客户要求; (2)确保检测活动获得必要的资源; (3)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4)确保机构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 (5)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D3 资源配置 D3.1 人员控制 应当建立和实施人员控制程序,对与检测有关的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无损检测人员的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配备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人员,并与其履行合法的聘用手续; (2)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并对人员任职资格和能力进行确认; (3)对人员进行技术和质量管理培训,制定和实施内部与外部培训计划,明确培训方式和方法,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其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内部审核人员和其他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接受过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知识的专门培训; (4)对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评价; (5)建立人员执业档案,内容至少包括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经历、考核评价结果、检测经历(含工程项目、方法、数量、检测时间、地点等)等。 D3.2 检测仪器设备控制 应当建立和实施检测仪器设备控制程序,并且达到以下要求: (1)明确检测仪器设备采购技术要求,并对采购的检测仪器设备进行验收; (2)配备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检测仪器设备,建立检测仪器设备台帐,规定检测仪器设备状态标识和唯一性标识; (3)检测仪器设备应当有适宜的保存条件; (4)建立检测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和核查台帐,制定检定、校准和核查计划,对实施结果进行确认; (5)识别和建立检测仪器操作规程;必要时,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和授权; (6)识别、建立和实施检测仪器设备的领用、状态确认、使用、归还记录; (7)检测仪器设备出现异常状况时,应当停止使用,进行标识和处置,并对之前检测结果的影响进行评价; (8)建立检测仪器设备档案,包括出厂资料,采购验收记录,检定、校准和核查记录,使用、维修、保养记录等。 D3.3 检测设施 应当配备检测所需要的检测设施,识别、监督和记录检测环境条件,当检测设施和环境条件不满足要求时,应当停止检测。 D4 检测实施 D4.1 合同评审控制 应当建立和实施合同评审控制程序,并且达到以下要求: (1)客户的要求(如检测方法、检测数量、检测比例、抽样要求、执行标准、检测记录要求、检测报告格式要求等)明确,且形成文件(合同); (2)在核准项目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有充分的能力和资源来满足客户要求; (3)开展检测的条件能够得到满足,如进入现场的安全要求、开展检测的工作条件等; (4)对拟分包的检测工作进行评审和确认; (5)合同的偏离应当与客户沟通并得到确认; (6)明确合同评审的范围、内容和方式。 D4.2 工作指令控制 应当建立和实施工作指令控制程序,并且达到以下要求: 明确工作指令下达的途径和方式,配备满足检测工作要求的检测资源(包括检测人员、检测设备、检测设施等),任命管理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对工程检测实施有计划的监督(明确监督的频次、方式等),对工程项目进行信息公示;设立项目部的,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项目部的成立经过批准,项目部资源(包括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检测人员、检测设备、检测设施及场地、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配置应当满足合同及检测工作的需要,任命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 (2)明确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和无损检测人员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3)识别和制定项目部质量管理要求,并有效实施; (4)在公司网站履行项目部信息公示和撤销的程序。 D4.3 检测过程控制 应当建立和实施检测过程控制程序,并且达到以下要求: (1)应当在检测现场公示项目(部)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和无损检测人员的姓名、岗位、持证项目;并保存上述人员签字样式、允许签字领域或范围; (2)公司应当对工程检测的资源、质量、技术、安全、业务等有计划地监督; (3)公司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应当覆盖检测项目(部)。 D4.4 检测方法控制 应当建立和实施检测方法控制程序,并且达到以下要求: (1)优先使用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方法; (2)当使用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之外的方法时,应当对检测方法进行技术评审、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客户; (3)当检测方法发生偏离时,应当履行允许偏离的审批手续,并告知客户。 D4.5 服务和供应品控制 应当建立和实施服务和供应品控制程序,对影响检测质量的服务(包括检测设备检定和校准服务、维修和和维护保养等)和供应品(包括软件、试块、耗材、标准物质等)的管理达到以下要求: (1)对服务方和供应方进行评价,建立服务方和供应方档案; (2)对采购技术要求进行评审,履行审批手续; (3)对采购的服务和供应品进行验收; (4)供应品应当进行适宜的储存。 D4.6 委托(分包)控制 应当建立和实施委托(分包)控制程序,并且达到以下要求: (1)识别委托(分包)的项目; (2)对委托(分包)方进行评价,并建立评价档案; (3)检测前将委托(分包)安排书面通知客户,得到客户的同意;。 (4)明确委托(分包)的委托、要求,并对委托(分包)结果进行确认; (5)对委托(分包)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D4.7 抽样及样品控制 应当建立和实施抽样及样品控制程序,并且达到以下要求: (1)识别抽样及样品的管理对象及范围; (2)明确抽样的方式和方法,并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3)明确样品接收、保护、储存、留样、处置的规定; (4)建立样品台帐,并对样品进行唯一性标识。 D4.8 检测工作安全控制 应当建立和实施检测工作安全控制程序,并且达到以下要求: (1)对检测过程中的危险源和潜在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 (2)制定和实施风险控制、安全应急措施; (3)定期评审风险控制措施,演练安全应急措施; (4)对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D4.9 检测报告控制 应当建立和实施检测报告控制程序,并且达到以下要求: (1)检测报告格式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求,涉及的信息应当齐全、完整;采用客户要求的格式时,应当将其纳入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控制; (2)内容至少包括检测依据、结果和结论;必要时,还包括对检测结论的解释和说明; (3)信息应当正确、准确、清晰地表达,检测报告不得修改; (4)包含有分包方提供的检测结果时,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 (5)检测报告应当由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批准; (6)包含编制、审核和批准人员信息及其唯一性标识; (7)明确检测报告的编号、审批、收集、贮存、保存期限和处置的规定; (8)检测报告发出后需要更正时,对于不影响检测结论的更正,可以采用补充说明方式,书面传递给客户;对于影响检测结论的更正,应当向客户提供更正后的检测报告,并且将原检测报告收回,一并归档; (9)检测报告应当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专用章,印章应当有专人保管,并且建立使用管理规定。 D4.10 检测工作监督控制 应当建立和实施检测工作监督控制程序,并且达到以下要求: (1)制定监督计划,明确监督的组织、方式、实施要求和结果处置等; (2)监督的方式通常包括定期考核检测人员的工作能力和质量、定期评审已发出的检测报告、利用相同或者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测等; (3)有计划地参与检测机构间的比对或者能力验证活动等。 D5 分析与改进 D5.1 内部审核控制 应当建立和实施内部审核控制程序,验证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并且达到以下要求: (1)内部审核由质量负责人策划并组织实施,覆盖质量管理体系所有要素和部门; (2)每十二个月至少进行一次; (3)编制内部审核计划,并经过审批; (4)由经过培训和具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审核人员,编制内部审核检查表、实施内部审核;审核人员应当独立于被审核的活动; (5)及时采取适当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6)出具内部审核报告。 D5.2 不符合控制 应当建立和实施不符合控制程序,并且达到以下要求: (1)对不符合的严重性进行评价,并对其可接受程度做出判定; (2)明确纠正及纠正确认的控制要求; (3)采取纠正行动; (4)当不符合影响所检测设备的结论时,通知客户和负责该设备登记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 (5)评价不符合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D5.3 纠正措施控制 应当建立和实施纠正措施控制程序,并且达到以下要求: (1)分析、确定不符合产生的主要原因; (2)制定、评价、实施纠正措施; (3)验证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D5.4 纠正预防控制 应当建立和实施纠正预防控制程序,并且达到以下要求: (1)明确预防措施的启动时机与要求; (2)明确潜在不符合收集职责、方式和方法; (3)分析、确定潜在不符合产生的主要原因; (4)制定、评价、实施改进措施; (5)验证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D5.5 投诉与抱怨控制 应当建立和实施投诉与抱怨控制程序,并且达到以下要求: (1)明确受理投诉与抱怨的职责、途径、接受方式; (2)明确投诉与抱怨的处理流程及跟踪验证的规定; (3)规定改进的途径。 D5.6 数据统计分析控制 应当建立和实施数据统计分析控制程序,分析内容应当包含以下信息: (1)明确数据信息收集的范围、内容,至少包含客户满意度、与检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活动结果、资源的匹配度等; (2)明确数据分析的方式与方法; (3)规定数据分析结果的应用要求。 C6 与政府、行业和客户关系 (1)明确按规定进行资格核准; (2)明确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3)机构名称、住所、办公地址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履行变更手续; (4)在实施现场检测前,应当告知当地负责特种设备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附件E TSZS005-2003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 核准申请书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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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页 第 页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证后监督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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