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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批复省审计厅处置资产的函
法规文号:财资函〔2019〕99号 发文日期:2019-04-03
省审计厅: 你厅《关于申请处置中央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函》(皖审函〔2019〕2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一、鉴于你厅办公楼中央空调风冷螺杆式热泵机组(4台主机,账面原值2,680,000元)及配套循环水泵(5台水泵,账面原值24,220元)购于2001年,使用年限较长,且经常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转,参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规定的折旧年限,同意进行报废处置。 二、上述资产处置事宜由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统一组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公开处置。 三、请你厅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及时足额将资产处置收入上缴省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现行财务管理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资产处置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安徽省财政厅 2019年4月3日
附件1: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项目信息公开表(审批信息)
备注: 1.批复文件应在审批部门网站予以公开; 2.政策依据主要指相关管理制度; 3.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信息应在备注中说明理由并符合相关规定; 4.本表由资产处置审批部门填写; 5.本表应在批复文件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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