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关于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法规文号:天津市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9-03-29
  

       一、公告的背景
       为继续落实国务院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决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要求,我市将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特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拟制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关于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公告》。
       三、公告的具体内容
       具备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退税业务场所提供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有意向成为退税代理机构的商业银行,请在申请期限内制定《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服务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四、公告实施时间
       公开选择工作自2019年4月8日至22日完成申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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