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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2019年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2019年省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文号: 皖财预〔2019〕534号 发文日期:2019-05-17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规范均衡性转移支付、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等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2019年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2019年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和《2019年省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19年5月17日
2019年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的总体目标是努力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基本原则:一是公平公正。优化选择客观因素和计算方法,采用公式化方式统一进行规范化分配。二是公开透明。公开转移支付办法,努力推进转移支付管理的制度化。三是统筹兼顾。积极发挥均衡性转移支付的政策导向作用,妥善处理省与市、县的财政分配关系。 二、测算范围 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范围包括全省16个市本级和所有县(市、区)。 三、转移支付资金数额 2019年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分为调资补助和财力补助,主要根据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分配,统筹考虑减税降费、环境保护、脱贫攻坚、“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等因素,适当考虑支出成本,其中,对于国家规定的调资政策增加支出,全部给予补助。市本级分配调资补助,县(市、区)分配调资补助和财力补助。用公式表示为: 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数额=调资补助+财力补助 调资补助=纳入调资范围的财政供养人数×国家统一调资标准×应补助月数 财力补助=(人口补助+区域补助+减税降费补助+环境保护补助)×财政贫困系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系数×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其中:人口补助=财力补助总额÷户籍人口×权重;区域补助、环境保护补助选取国土面积、林地面积等直接相关的代表性指标,比照人口补助办法计算确定;减税降费补助按照税务部门对各地2019年减税降费预计数,比照人口补助办法计算确定;人口补助、区域补助、减税降费补助、环境保护补助的权重分别为30%、30%、20%和20%。财政贫困系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系数、支出成本差异系数分别根据人均财力、“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支出需求占财力比重以及地形地貌数据等,按功效系数法计算确定。 四、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所需资料原则上来源于统计年鉴等公开资料和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 均衡性转移支付必须纳入政府预算管理,按规定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省财政每年提前下达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预计数,各地应当编入本级预算。 各地要合理安排使用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要优先用于“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脱贫攻坚、坏境保护等重点支出,同时,结合盘活存量、统筹财政资金等,重点用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推进民生改善,促进社会和谐。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 ? ? 2019年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所在地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中央财政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为规范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9〕9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2019年省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财预〔2016〕1483号)规定,省财政设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根据《预算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61号)相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预算的通知》(财预〔2019〕78号)相关要求,现制定省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一、目标和原则 实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增强市县政府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推动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逐步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奖励资金按如下原则分配: (一)突出重点。以各地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数为核心因素,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较多地区的支持。 (二)促进均等。通过激励手段,对财政困难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尤其是贫困革命老区县给予倾斜,缩小地区间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上的差距,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居民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两个均等化”。 (三)体现差异。对农业转移人口分类实行不同的奖励标准,对吸纳跨地区流动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倾斜支持,体现转移成本的差异和省财政对跨地区流动的支持。 (四)积极引导。结合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引导部分城市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对已进城落户和尚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力度。 二、分配办法 省财政奖励资金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以及各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和中小城镇倾斜。奖励资金采取因素法、公式化分配,主要考虑因素和测算依据如下: (一)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主要依据公安部门审核汇总的数据,区分跨地区落户人数、城乡属性调整落户人数等,采取不同权重,体现各地在吸纳不同流出地、不同类别农业转移人口的差异。 (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成本。主要参照各地人均财政民生支出水平,人均财政民生支出水平越高的地区,奖励越多,加大对公共服务成本较高的落户地的支持。 (三)财政困难程度。参考各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等基本支出占财力的比重,同时,充分考虑扶贫工作重点县区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等,对财政困难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奖励力度更大,有利于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资金使用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管理,统筹上级奖励资金和自有财力,安排用于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增强社区能力以及支持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落实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