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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三定点”管理
法规文号:沈阳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2019-06-12
为切实加强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关于公务用车实行“三定点”(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相关要求,市财政局配合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政府招标采购方式对定点保险、维修、加油服务供应商进行了采购,确定了3家保险服务供应商,2家加油服务供应商,30家维修服务供应商,签约服务期限为3年。同时,分别印发关于我市本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加油和维修的通知,要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含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必须通过上述经政府招标采购方式确定的保险、加油和维修服务单位进行车辆定点保险、加油及维修保养。各区、县(市)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可参照市本级做法,在本地区实行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