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9年省级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农村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资金)的通知
法规文号:冀财教〔2019〕13号         发文日期:2019-03-07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有关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在全省农村小学生中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教财﹝2019﹞9号),经省政府同意,自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省农村小学生中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经研究,现下达你市(县)2019年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省级补助资金  万元。该项指标列2019年有关科目,其中:收入列1100221“城乡义务教育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分类列2050202“小学教育”科目。 

  一、2019年农村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扩大范围地方试点省级补助资金,是根据各地教育局上报的2018年农村(含民办学校学生,不含县政府驻地就读学生)小学生人数和每生每天补助2.5元(一盒学生饮用牛奶、一个鸡蛋)、全年供餐200天,每生每年补助500元测算分配的。按照(冀教财〔2019〕9号)文件规定,所需资金省与17个省级贫困县按6∶4分担,省与86个非贫困县按5:5分担。 

  二、根据省政府要求,我省农村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扩大范围地方试点工作自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各地要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及早谋划,提前做好秋季学期前各项准备工作。要足额落实本级应承担的配套资金,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各地要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督促学校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各市教育局会同财政局要组织各县制定实施方案,于2019年4月底前收集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三、各地对学生饮用牛奶、鸡蛋要实行“四统一”政府采购,即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分配、统一运送,实行企业直供,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质量,从源头和过程上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努力实现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的目标。提倡设区市市级统一招标采购。 

  四、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应足额用于为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由于学生人数变动、供餐天数不足等不可抗因素形成的资金结余,要继续统筹用于营养改善计划。 

  五、各地要切实加强资金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规定,按扶贫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对截留、滞留、挤占、挪用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2019年省级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农村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资金)分配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2019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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