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提高精神专科医院结算定额标准切实保障患者诊疗需求
法规文号:沈阳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2019-06-21
  

       精神疾病是一种慢性疾病,具有反复发作,病程迁延,治愈率低,致残率高等特点。为保证精神疾病全面规范治疗,同时降低精神专科医院资金垫付压力,市财政局配合市医保局经过反复测算,出台相关政策,确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对我市精神专科医院结算定额予以调整,同时对结算床位数量予以规范。一是提高各等级医院定额结算标准,将一、二、三级精神专科医院定额标准分别提高到190元、125元、70元,对其中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涉改医院在床日标准基础上增加35元。二是合理设定床日结算标准。为严格控制超支问题,将结算床日由申报床日数调整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编制床位数,真实反应精神专科费用支出情况,并对超过住院总床日10%以上部分不再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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