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分解2019年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的通知
法规文号:冀财农〔2019〕75号         发文日期:2019-06-21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有关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分解2019年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的函》,现对通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土地整治省级专项资金的通知》(冀财农〔2019〕31号)下达到各设区市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土地整治省级专项资金)予以调整细化,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省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和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补助资金,具体情况见附件。资金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冀政办发〔2016〕2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贫困县可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统筹整合使用本次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补助资金。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3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 省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15号)的要求,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资金精准使用,尽早发挥效益。按照《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脱贫攻坚期内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财办〔2018〕47号)要求,严格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请你市、县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考核,确保资金管理规范、运行安全、使用高效。

  附件: 2019年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调整分配表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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