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法规文号:冀财农〔2019〕78号         发文日期:2019-06-28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落实中央确定的农村综合改革重点任务,支持各地做好2019年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现下达你市(县)2019年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专项用于2019年农村综合改革工作(详见附件1)。项目代码:Z195110010014。该项指标收入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1100313项“农林水收入”,支出列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1307款“农村综合改革”。 并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贫困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可统筹整合使用该项资金。各市拨付资金时,不得指定具体项目或提出与脱贫攻坚无关的任务要求。

  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18号)要求,现将你市(县)2019年度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一并下达,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好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三、认真落实《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号)和《河北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冀扶办联〔2018〕35号)要求,严格执行公告公示制度,切实保障好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四、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等文件要求,贫困县要明确一定比例用于贫困村。

  五、明确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标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村。每个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村奖补资金额度不超过30万元,具体数额可按照村人口数、村庄面积、项目内容等一个或多个因素确定。

  六、加强资金监管和预算执行管理,加快资金支出进度,组织开展好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1. 2019年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表

  2.2019年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任务清单

  3.2019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4.2019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安排情况表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6月28日

 

Copyright@2015东财在线 辽ICP备07001968号 客服热线:400-041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