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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补助资金的通知
法规文号:冀财资环〔2019〕3号 发文日期:2019-06-07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有关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19〕26号),结合省林业和草原局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现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森林抚育补贴、造林补贴、林业贷款贴息、林木良种培育、湿地补贴、森林公安补助、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贴、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科技推广补助等(详见附件)。此项资金收入列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列入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213农林水支出”(详见附件)。为加强资金管理,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对于上述各项资金,要严格按照《河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冀财农〔2017〕167号)等有关规定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管理,保障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完成。同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冀政办发〔2016〕2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使用资金。 二、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3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 省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15号)的要求,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资金精准使用,尽早发挥效益。按照《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脱贫攻坚期内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财办〔2018〕47号)要求,严格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三、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8〕40号)要求,各市(县、区)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依据当地产业发现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可在同一大专项内调剂使用。 附件:1、河北省2019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表 2、2019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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