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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批复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处置资产的函
法规文号: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日期:2019-06-27
省地质矿产勘查局: 你局《关于安徽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处置资产的函》(地财〔2019〕11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二、上述资产的处置,由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委托资产所在地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的中介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置。 三、请你局督促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将资产处置收入及时、足额上缴省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现行财务管理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处置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安徽省财政厅 2019年6月27日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项目信息公开表(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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