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法规文号: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日期:2019-07-05
  

一、制定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

二、主要内容

第二部分,明确了政策实施范围,包括采购主体范围、中小企业的范围。采购主体为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中小企业应当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同时应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中小企业包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关于预留政府采购份额。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是中小企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保证预留政府采购份额政策落地,我们对政府采购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一是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新增必选项“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提示采购人“请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是新增“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金额及占采购预算金额的比重”统计项,为决策分析提供数据支撑。下一步,我们将定期对各部门预留政府采购份额情况进行分析,督促各部门贯彻落实此项政策。

 

(四)关于精简证明材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提供具备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这一规定,一方面是为了规范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避免因采购文件中对证明材料要求不明确,让供应商无法提供或无所适从;另一方面是为了保障政府采购公平、公正,保证政府采购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维护合法供应商的利益。实施意见要求精简证明材料,是指在法定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之外,对证明材料进行精简。<span 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

<span 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五)关于政府采购示范推广。通过政府采购示范推广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能够缩短市场对中小企业的认知过程,带动新产业发展以及产业结构的变化。目前,部分省份已实现通过政府采购信息平台推广供应商的产品和服务,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中,我们将积极探索,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等平台,通过开辟示范推广专栏、开设特色场馆等方式,推广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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