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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乱收费举报方式的公告
法规文号:冀财税〔2019〕17号 发文日期:2019-03-22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收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违规收费行为,现就乱收费举报方式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事项 (一)财政部门受理事项受理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下列乱收费行为的举报: 1.擅自设立或改变收费项目,设定或变更征收对象、范围和期限的; 2.不执行国家和我省已明令取消、停征、免征、缓征、减征的收费项目的; 3.擅自取消、停征、免征、缓征、减征国家和我省已明确征收的收费项目的。 (二)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非实名举报的; 2.被举报乱收费违规行为事实虚假或不清楚的; 3.对同一个乱收费违规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其他机关已经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的; 4.不属于财政部门管理职责的。 二、受理范围 (一)省财政厅负责受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违规收费行为的举报。 (二)各市(县)财政局负责受理本级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违规收费行为的举报。 (三)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受理各县(市、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违规收费行为的举报。 三、其他事宜 (一)举报单位或个人应据实反映被举报单位或工作人员的真实信息以及违法违规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联系方式。 (二)受理举报的部门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按要求对举报单位或个人的身份、举报内容等情况进行保密。 (三)各县级财政部门受理乱收费问题的举报方式,请通过其官方网站、当地政府网站查阅。 特此公告。 附件:河北省乱收费问题举报方式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3月22日 附件: 河北省乱收费问题举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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