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规文号:冀财处罚〔2019〕7号         发文日期:2019-05-24
  

  被处罚人:河南油溢千家商贸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新乡市卫滨区南环路八里营村口

  法定代表人: 郭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3MA3XCPTJ6E

  本机关对你公司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2019年度罪犯大宗生活物资(大米)采购公开招标项目”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业绩谋取中标的问题已立案调查终结。认定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实事

  你公司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2019年度罪犯大宗生活物资(大米)采购公开招标项目”投标时,提供了6份业绩合同。本机关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其中5份业绩合同中涉及的5家乙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法查询到任何信息。经本机关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去函核实,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中证实上述5家公司均未在河南省登记注册信息。在本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你公司亦承认其中5份业绩合同为虚假业绩。

  以上违法违规事实有你公司在该项目中的投标文件、你公司调查笔录、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等证据为凭。

  二、违法理由及依据

  本机关认定,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三、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5716元罚款(罚款金额为采购金额的千分之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邮局签收时间为准)将罚款缴至河北省财政厅罚款账户(收款人:河北省财政厅;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中华支行;账号:0402020509249040940;收入项目:其他一般罚没收入;编号:1030501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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