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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规文号:冀财处罚〔2019〕4号 发文日期:2019-05-09
被处罚人:李建民 性别:男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本机关在处理“河北省血液中心全自动贴签机设备公开招标项目”投诉中,发现你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发表倾向性意见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2019年4月18日,你在收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冀财法便函〔2019〕9号)后,未提出申诉、陈辩的要求。 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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