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法规文号:京财会〔2019〕393号         发文日期:2019-03-06
  

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

按照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9〕5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报备工作(以下简称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报备方式与报备时间

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

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二)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三)2018年度经营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五)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六)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8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二)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三)2018年度经营情况;

四、相关要求

(一)请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后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报备情况简要说明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报备情况简要说明和保单复印件按系统提示进行上传。会计师事务所如遗忘登陆会计行业管理网密码,需向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报送经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的密码重置申请。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报备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等相关规定,配备专门工作团队,结合本所实际统筹安排报备工作,认真核实分析相关数据,按时保质完成2018年度报备工作。报备期间为确保数据的严谨性,原则上暂停变更业务,同时报备业务联系人请保持通讯方式畅通,各单位不得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传、处理、传输标注密级的文件资料。

(三)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网上申报的基本信息情况进行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对填报的数据严格把关,其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政部门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或存在其他问题的,严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报备结束后,财政部门将在北京市财政局网站、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公示本年度报备信息。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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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55592324、55592320

北京市财政局

201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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