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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县级行政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等建议》(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法规文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日期:2019-07-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税法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县级行政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等建议,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与税法同步实施。 根据税法授权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9〕19号),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起草了《我区县级行政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等建议》(征求意见稿),拟在征求意见基础上按程序报批实施。 现将《征求意见稿》及相关说明公布,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下载和查阅,于2019年7月25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 系 人:赵 刚 联系电话:0471-4192726 传真电话:0471-4193116 电子邮箱:2374836370@qq.com。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9号 邮政编码:010098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7月12日
我区县级行政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等建议 (征求意见稿)
二、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县级行政区暂不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 三、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维持我区现行政策不变,其适用税额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标准一致。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县级行政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2.我区县级行政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等建议(征求意见稿)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