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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文号:武汉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2019-03-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切实规范财务、会计行为,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建设,管好用好各项资金,保证局机关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合理编制部门预算,认真组织部门预算的实施,统筹安排、合理调度、节约使用资金,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财务收支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局机关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局属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按规定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 (五)加强单位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保证局机关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七)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 (八)办理其他会计事项。 第四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财务事项,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局财务管理工作实行局长领导下的分管局领导负责制。局机关财务工作由办公室主任主管,分管财务副主任具体执行。 第六条 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审定局机关部门预算。 (二)负责向局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三)负责审定局机关部门决算。 第七条 办公室分管财务副主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局机关部门预算具体执行。 (二)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正和完善的意见。 (三)对局机关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定。 (四)对部门预、决算进行审核,确保数据合理准确。 第八条 会计职责如下: (一)编制和执行全年经费预算及资产的更新、维修和购置计划。 (二)负责审核、监督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为领导提供可靠、有效、准确、及时的财务决策信息,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四)依法设置和建立会计帐薄,进行规范的会计帐务处理及会计核算工作,记帐及时准确清晰,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五)定期进行财产清查,负责年度财务决算编制。 (六)编制各类财务会计报表,负责财务资料归档。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出纳的职责: (一)负责报销单据的规范性审核。 (二)记录、保管各种单据。 (三)办理收付款业务,做到日清月结。 (四)负责缴纳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生育保险、医疗保险、个人会费等。 (五)负责与国库支付系统和银行核对数据,清理原始单据。 (六)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财务收支实行稽核制度,财务印鉴由出纳和稽核人员分别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报帐员制度。各处室应设报帐员,负责就本处室经费与局办公室联系财务审批等事项。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办理会计业务,每星期一、二接收各类单据,星期三现金报销,星期四、星期五办理转帐支付事项和处理会计事务。每月25日后原则上不办理报销、支付事项,以保证月度账务的清晰准确。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局机关常规支出(电话费、水电费、公务车燃油费、车辆保险费等)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财务副主任审批。 工资福利等职工收入性支出,按相关规定执行。 局机关经费支出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超出5000元的由分管局领导审批。 局机关各处室业务经费支出500元(含500元)以内的由各处室负责人审批,支出超过500元的由分管局领导审批。 重大事项支出由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经费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 经费管理范围为预算安排的资金和往来资金,包括:机关行政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住房公积金和维修基金、医疗经费、各处室单位专项和业务经费以及往来资金等。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人员经费的预算编制。人员经费按照人事部门核定的人数和人员经费的标准以及编制要求编制。维持机关正常运行的公用经费,按照定额标准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的预算编制。各处室根据财政部门年度预算编制原则和规定以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编制本处室所需的年度项目经费预算,由办公室集中审核、统一汇总,报领导审定。 第十七条 各处室的年度项目经费实行额度控制。局办公室根据经批准的年度收支预算,分解下达各处室年度项目经费控制额度。 第十八条 财务收支活动要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按照预算安排支出的原则。各类经费支出均应控制在年度预算内。局机关各处室经费使用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处室应严格执行年度项目经费控制额度,下达给各处室的年度项目经费控制额度由各处室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第六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人员经费的管理。人员经费是指国家规定的并且已编制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的个人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住房改革补贴、医疗保障等。 第二十条 报销单据的管理。报销的单据必须真实、准确,要素齐全,单据的日期、金额等内容不得涂改,报销事项理由明确规范、并有经办人、证明人和批准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 购置费的管理。凡购置政府采购目录所列的办公设备,在购置物品前,相关处室应向分管局领导拟订专题报告,说明购置理由,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属于办公设备更新的,原设备一律要交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和处置,各处室不得自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差旅费的管理。 (一)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各处室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处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批准,如实填写《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三)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见附件2)。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饭店住宿。 (四)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省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 省外出差的,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青海、新疆、西藏为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为每人每天100元。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五)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六)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上限以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报销现金需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由处室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国内公务出差事项不得委托旅行社代办。 局办公室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会议费的管理 会议费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全市统一规定,我局组织召开的会议为三、四类会议(三类会议是指市直单位召开的工作会,四类会议是指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各处室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一)会议时间 会议会期要按照批准文件从严控制,会期均不得超过1天(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二)会议规模 三类会议:市直单位的会议一般开到区,参会人员不得超过60人,经市委、市政府批准需开到街(乡镇)的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220人。其中,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代表人数的10%。 要求派驻机构或派驻人员参会的会议或者多部门联合召开的会议,经批准后可适当增加参会人数。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会议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三)会议形式 各处室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传达和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会议。 (四)会议地点 1.市直单位会议应当优先在内部会议场所召开。内部会议场所是指党政机关所属的礼堂、基地、宾馆、招待所、会议(培训)中心、接待中心等具备服务本单位(系统)会议相关功能的场所。 2.内部会议场所不能满足条件的,应当在定点会议场所或专业会议场所召开,按照政府采购协议价格结算费用。 专业会议场所是指具备电视电话会议或网络音频视频异地同步传输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会议场所。其功能仅为会议所需,不具备住宿、餐饮等其他服务功能。 3.市直单位的会议不得到外地召开。无外地代表的三、四类会议,不安排住宿。 (五)会议费开支范围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六)会议费开支标准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处室要严格参照标准执行,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七)会议费开支渠道 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年初部门预算经费公用经费中列支。 (八)会议纪律 1.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处室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2.各处室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3.会议主办方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游览,不得宴请与会人员,不得发放纪念品及物品。 4.各处室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不具备供应自助餐条件的桌饭不应超过自助餐标准。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会议材料统一简装。 5.各类表彰会应以精神奖励为主,不得发放奖金或奖品。有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发放奖金或奖品的,其奖励数额和标准,须报经市委或市政府批准。 6.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7.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九)会议费报销 各处室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报告、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发票及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局办公室将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十)会议费支付方式 市直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十一)会议公示 各处室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处室内部公示,按规定要求公开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培训费的管理 培训费是指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支出。 (一)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处室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组(党委)会批准后施行。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二)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分省内、省外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省内培训综合定额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省外培训综合定额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处室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三)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1.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2.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3.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局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适当增加。 (四)培训组织 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市直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乡(街)。 市直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严禁借培训为名,举办无实质培训内容的任务布置类会议;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五)报销结算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师资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过程中,经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项目,还应提供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 局办公室应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时间、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处室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办公用品的管理。普通办公用品一律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局机关各处室可按规定从办公室领取。各处室确因工作需要购买办公用品,一律在办公用品专营店购买,报销时必须附列销售方出具盖章的办公用品详细清单。关于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的购置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务用车费用的管理。 (一)局公务用车的购置、维修、加油、保险等费用的报销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 使用公车出行发生的路桥费、零星加油费,需提供经处室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审定的工作方案、会议通知、差旅费审批表(三选一),连同派车单及票据报销。 第二十七条 公务接待费用的管理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一)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公务外出需接待的,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应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二)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外省、市来访的公务活动,一般应持有公函,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接待处室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一般应制定接待方案报领导审批,填报公务接待审批单。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见附件3: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 。 (三)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接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悬挂标语横幅(包括电子屏幕显示),不得铺设迎宾地毯,控制陪同人数。 接待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确因工作需要,处室接待外来业务活动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原则上安排在局机关食堂,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到外就餐,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工作餐应当供应本地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工作日午间进餐一律不得饮酒。 接待用餐上限标准为:早餐每人每次50元,中、晚餐每人每次90元(不含酒水)。本标准为试行标准,若国家今后出台相关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四)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处室应当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批。接待清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财务审计 (见附件4:公务接待清单)。 (五)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含菜单)、派出单位公函(外省、市)、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和公务清单等。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报销现金时,需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由处室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 各接待处室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劵、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六)在公务接待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要进行严格的问责。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处室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禁止上下级之间、处室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禁止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吃请。 第二十八条 公务出国(境)费用的管理 (一)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际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二)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三)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名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四)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五)报销管理。报销出国(境)事项必须出具《因公临时出国(境)备案表》及《出国任务批件》、出国正规票据及费用明细清单。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核销。 第二十九条 职工教育经费、福利费由局政治处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七章 现金管理 第三十条 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个人慰问。 (二)购买零星个人劳务的报酬。 (三)出差人员报销的差旅费补贴、零星邮寄费。 (四)小额加班餐费。 (五)经局领导批准的特殊事项的支出。 (六)其他的零星支出。 第三十一条 周一、周二财务室接收现金报销单据,周三领取报销现金。财务人员收到现金收入后,应及时开出收款收据,严格履行手续,及时进帐。局银行帐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第三十二条 财务人员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款相符。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 (一)房屋及建筑物; (二)专用设备(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等); (三)一般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设备); 第三十四条 局办公室是局资产的监管部门,负责资产的实物和帐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取得后,办公室根据使用部门、人员依其类别予以分类编号登记。使用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应详列清单办理移交。 第三十六条 办公室每年度应组织财产清查盘点并办理相关增值或减损审批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局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1 公务差旅费审批单
注:报销时请提交此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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