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1
|
|
2019年沈阳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立项级次
|
联系电话
|
|
一
|
公安
|
1.机动车辆号牌证工本费
|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中央
|
23108117
|
|
(1)号牌费
|
汽车反光100元/副,不反光80元/副;临时5元/张;挂车反光每副50元,不反光每副3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每副40元,不反光每副25元;摩托车反光每副70元、不反光每副50元。
|
|
|
(2)号牌固封装置费
|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每个1元
|
|
|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工本费
|
行驶证工本费10元/本;临时行驶证工本费10元/本;登记证10元/本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按沈政发〔2016〕15号免收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
中央
|
23108117
|
|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10元/证
|
财综〔2008〕36号,辽财非〔2008〕399号,发改价格〔2008〕11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中央
|
23108117
|
|
二
|
法院
|
4..诉讼费
|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
|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财预〔2002〕9号,财行〔2003〕275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辽财预〔2002〕77号,辽财行〔2007〕852号
|
中央
|
22763589
|
|
三
|
人防
|
5..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县级市和县1000元/平方米,其它地区2000元/平方米。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不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县级市及县20元/平方米,其它地区40元/平方米。按沈发改发〔2018〕141号、辽价发〔2018〕55号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纳标准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5%。按财税〔2019〕53号,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中发〔2001〕9号,国发〔2008〕4号,国动字〔1998〕2号,国动字〔1999〕1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预〔2002〕584号,发改办价格〔2017〕799号,省政府令第49号,辽人发〔2000〕19号,辽财预〔2002〕632号,辽财非〔2010〕1127号,辽财非函〔2013〕256号,辽价函〔2017〕64号,辽价发〔2001〕72号,沈价发〔2010〕62号,沈价发〔2002〕44号。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按沈政发〔2016〕15号,对工业和现代物流项目免征。沈发改发〔2018〕141号、辽价发〔2018〕55号、财税〔2019〕53号
|
中央
|
83963672
|
|
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①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②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发行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它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收。
|
|
四
|
仲裁
|
6.仲裁
收费
|
按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
国办发〔1995〕44号,财综〔2010〕19号,辽财非〔2010〕985号
|
中央
|
22854996
|
|
五
|
自然资源
|
7.耕地开垦费
|
对经批准进行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又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每平方米1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20元。
|
《土地管理法》,辽政发〔2000〕48号。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
中央
|
23240767
|
|
8.土地复垦费(取消对农民建房用地的土地复垦费)
|
对因挖损、塌陷、占压等造成土地破坏,又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每平方米10元
|
《土地管理法》,辽政发〔2000〕48号。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
中央
|
23240767
|
|
9.土地闲置费
|
除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形外,未动工开发满一年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自批准之日起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每平方米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辽政发〔2000〕48号 ,财综〔2012〕47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
中央
|
23211099
|
|
10.不动产登记收费
|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80元/件,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550元/件,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工本费10元。详见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按财税〔2019〕45号规定,对申请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按财税〔2019〕53号规定,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
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后,原相关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林权证工本费以及其他涉及不动产登记、查询、复制和证明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
中央
|
22973069
|
|
六
|
水务集团
|
11.污水处理费
|
居民用水0.95元/吨;非居民用水1.4元/吨。康平、法库执行居民用水0.85元/吨;非居民用水1.12元/吨。
|
国发〔2000〕36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财税〔2014〕151号,省政府令第235号,辽政办发〔2003〕77号,辽政办发〔2008〕60号,沈财综〔2003〕689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沈人大发〔2007〕14号,沈价发〔2016〕42号,按沈委发〔2017〕29号,免收建筑基坑降水(疏干取水)污水处理费。
|
中央
|
83962691
|
|
七
|
综合
行政
执法
|
12.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①繁华地区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1.0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10.00元/日•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2.0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10.00元/日•平米。 ②一级街路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1.0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2.00元/日•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2.0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4.00元/日•平米。③二级街路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0.5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1.00元/日•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1.0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2.00元/日•平米。④街巷路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0.3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0.50元/日•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0.6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1.00元/日•平米。⑤占用道路的各类停车场、市场(含摊区)0.10元/日•平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①沥青路面520元/平方米。②条(料)石路面500元/平方米。③水泥砼路面300元/平方米。④彩色方砖230元/平方米。⑤边石、卧石158元/平方米。⑥砂石路面87元/平方米。⑦土路30元/平方米。⑧规划路30元/平方米。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财税〔2015〕68号,辽财非〔2015〕991号,建城〔1993〕410号,财预〔2003〕470号,辽建发〔1995〕53号,辽住建〔2011〕240号,沈文城发〔1993〕8号,沈价发〔1993〕90号。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按沈政发〔2016〕15号规定,市政设施道路损坏补偿费的征收并入城市道路挖掘费的征收
|
中央
|
86839331
|
|
八
|
水务
|
13.水资源费(对农民生活和生产用水免收)
|
①一般地下水: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0.35元/立方米;非居民取水0.7元/立方米;特业取水4元/立方米。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财综〔2003〕8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辽政发〔2010〕18号,省政府令第234号(2009年7月11日发布),辽财综〔2004〕67号,辽财非〔2009〕546号,辽价发〔2011〕100号,辽政发〔2016〕27号。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按沈委发〔2017〕29号,免收建筑基坑降水水资源费,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
中央
|
31605662
|
|
②保护区和管网区地下水: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0.8元/立方米;非居民取水1.2元/立方米;特业取水10元/立方米。
|
|
③地热水、矿泉水:居民生活取水1.2元/立方米;非居民取水2元/立方米;特业取水10元/立方米。
|
|
④ 地表水: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0.2元/立方米;非居民取水0.5元/立方米;特业取水4元/立方米。
|
|
⑤水利工程取水:0.05元/立方米。
|
|
⑥水电站取水: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含本数)0.008元/千瓦小时;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下0.005元/千瓦小时。
|
|
⑦疏干排水取水:直接排放0.1元/立方米,再利用0.2元/立方米。
|
|
14.水土保持补偿费
|
①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开采矿产资源建设期间,按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5-1.0元,其中林地(无工程果园)1.0元、疏林地0.8元;草地、荒地林草覆盖率70%以上的1.0元、70%-30%的0.8元、30%以下的0.5元;耕地0.5元;河滩、海滩及扰动原有路面、建筑物0.5元。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计征范围之内。②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产生的废弃土、石、渣量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0.9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1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不超过1.0元。③取土、挖沙(河道采沙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9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④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9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辽财非〔2014〕277号,辽价发〔2018〕56号
|
中央
|
88536791
|
|
九
|
市场
监督
管理
|
1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
|
发改价格〔2015〕1299号,发改价格〔2009〕2312号,计价格〔1997〕1707号,计价费〔1996〕1500号,计价格〔1995〕339号,〔1992〕价费字268号,辽价发〔2010〕115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财预〔2003〕470号,财综〔2001〕32号,财预〔2002〕584号,财综〔2010〕77号,辽财非〔2015〕1006号,辽发改办〔2013〕631号,辽价发〔2017〕97号。依据沈政发〔2016〕15号规定,证照费,建委征收特种设备大修、改造、安装方案备案审查费、使用(注册)登记费,安监局征收的安全监察人员培训费、安全监察人员考核费免征。
|
中央
|
24011069
|
|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
辽价发〔2017〕97号
|
|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收费
|
辽价发〔2017〕97号
|
|
附件2
|
|
2019年沈阳市本级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
|
序 号
|
征收部门
|
项 目 名 称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咨询电话
|
|
1
|
自然资源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住宅:按实际建筑面积134元/平方米;公建:按实际建筑面积99元/平方米;工业:按实际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
|
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财税〔2019〕53号,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辽财非〔2010〕950号。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按沈委发〔2017〕29号,免征工业及生产服务业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财税〔2019〕53号规定,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22973162
|
|
2
|
自然资源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经济林地)、苗圃地,10元/平方米;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6元/平方米;宜林地,3元/平方米;(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
|
《森林法》,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辽财综〔2003〕152号,辽财非〔2006〕913号,辽财非〔2016〕191号。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
88922032
|
|
3
|
税务
|
教育费附加
|
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3%
|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函〔2003〕2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辽教委字〔1993〕23号,辽地税行〔1998〕275号。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
12366
|
|
4
|
地方教育附加
|
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2%
|
《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辽政发〔2011〕4号,辽财非〔2011〕694号,辽财非〔2011〕996号,辽财非〔2014〕219号。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
12366
|
|
5
|
税务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各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人数在职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总数1.7%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凡安置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财综〔2008〕11号,财税〔2018〕39号,省政府令第75号,辽财综字〔1997〕359号,辽政发〔2003〕23号,辽政发〔2006〕15号,财税〔2017〕18号,沈残联发〔2015〕50号
|
12366
|
|
6
|
税务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娱乐业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税字〔1997〕95号,财综〔2002〕33号,财综〔2008〕11号,财综〔2013〕102号,财综〔2012〕68号,辽地税行〔1997〕205号,辽财预字〔1997〕348号,辽财教〔2007〕67号,财综〔2013〕88号,辽财非〔2013〕642号,辽财税〔2019〕229号。按辽财税〔2019〕22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50%减征。
|
123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