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会议费 培训费 差旅费 “三公”经费支出管理工作要求
法规文号:新疆财政厅         发文日期:2019-08-22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三公”经费支出管理,针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三公”经费支出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经认真研究,提出工作要求,现予以发布。

一、会议费、培训费支出管理工作要求

1.不得无预算、超预算或超范围、超标准开支会议费、培训费。

2.不准用会议费和培训费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支出。

3.不准在会议费和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4.不准在会议费和培训费中列支摆放花草或水果、制作背景板、配发洗漱用品、发放纪念品等支出。

5.不准用会议费和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

6.不准在会议费和培训费中列支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二、差旅费支出管理工作要求

1.严格执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2.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3.出差人员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4.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参观,不得接收礼品、礼金、有家证券和土特产品等。

5.参加自治区结对认亲走访活动期间,不得领取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

6.不得虚报冒领差旅费。

7.出差人员无住宿费票据的,不得报销住宿费;由所在单位提供车辆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三、“三公”经费支出管理工作要求

(一)关于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支出管理工作要求

1.“三公”经费预算不得超上年额度,不得超预算支出。

2.不准用于其他公用经费支出,年底结余资金全部收回财政,不得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

3.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不准报销出国人员伙食费和公杂费。

4.不准用于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宴请支出、赠送礼品及纪念品支出。

5.不准以现金形式购买因公临时出国机票。

二、关于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管理工作要求

1.“三公”经费预算不得超上年额度,不得超预算支出。

2.不准无预算购置公务用车。

3.不准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4.不准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或个人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

5.不准使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为公车配置豪华配饰。

三、关于公务接待费支出管理工作要求

1.“三公”经费预算不得超上年额度,不得超预算支出。

2.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

3. 不准用接待经费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4. 不准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5.不准用接待费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活动。

6.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7.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8.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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