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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9年省级城乡义务教育补助资金的通知
法规文号:冀财教〔2019〕59号 发文日期:2019-06-24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教育局,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根据《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9﹞30号)、《关于印发在全省农村小学生中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教财﹝2019﹞9号),现下达你市(县)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省级补助资金 万元。该项指标列2019年有关科目,其中: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用于小学的支出列2050202“小学教育”,用于初中的支出列2050203“初中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农村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扩大地方试点资金,是根据各地上报的2018年农村(含民办学校学生,不含县政府驻地就读学生)小学生人数和每生每天补助2.5元(一盒学生饮用牛奶、一个鸡蛋)、全年供餐200天,每生每年补助500元测算分配的。所需资金省与17个省级贫困县按6∶4分担,省与86个非贫困县按5:5分担。 二、各市县《关于印发在全省农村小学生中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教财﹝2019﹞9号)规定,做好营养改善计划相关工作。由于学生人数变动、供餐天数不足等不可抗因素,形成的资金结余,要继续统筹用于营养改善计划。 三、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年生均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年生均小学500元、初中625元,所需经费中央、省、直管县按5:3:2分担,中央、省、市、市管县(市、区)按5:2:1:2分担。 四、各级教育部门要确保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应助尽助,不漏一人。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分担比例足额落实本级财政应承担的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五、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对截留、滞留、挤占、挪用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下达2019年省级城乡义务教育补助资金分配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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