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文号:冀财教〔2019〕66号         发文日期:2019-07-18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2019年7月18日

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精神,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6〕4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7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和推进教育现代化,按照中央改革总体部署,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紧密结合我省实际,根据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特点,遵循教育规律,积极稳妥推进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促进市县级政府更好履职尽责,加快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财力协调、运转高效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提高我省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为新时代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承接中央,强化制度设计。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落实省以下各级政府按规定履行教育领域财政事权的责任,充分调动市县因地制宜发展区域内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坚持科学规范,清晰划分权责。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合理划分各级各类教育领域相关公共服务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省与省财政直管县(市,以下简称“直管县”)、省与市(含雄安新区,下同)、市辖县(市、区)分担比例,理顺各级支出责任,实现权责匹配。

  ——坚持突出重点,守住保障底线。按照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要求,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夯实政府分级负责机制,落实国家和省基础标准(含基准定额,下同),加快推进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坚持分类施策,平稳推进改革。在保持现行财政教育政策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加强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协调,兼顾当前与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合理把握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省以下事项予以确认;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适时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

  按照中央改革精神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79号)要求,根据教育工作特点,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教师队伍建设等四个方面。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以及中央明确的分担比例,确定省与市、县财政分担比例,省级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相关教育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省级财政统筹相关教育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1.公用经费保障。执行中央制定的全国统一基准定额,并按照国家规定提高寄宿制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等公用经费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直管县按3∶1分担,省与市、市管县(市)按2∶1∶1分担,省与市、市辖区按1.5∶1.5∶1分担。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调整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寄宿生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5∶5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直管县按3∶2分担,省与市、市管县(市、区)按2∶1∶2分担。

  3.校舍安全保障。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执行中央统一制定的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直管县按3∶1分担,省与市、市管县(市、区)按2∶1∶1分担。6个农业人口大区和县改区继续享受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政策。城市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由各市建立,所需经费由各市统筹落实。

  4.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执行中央统一制定的国家基础标准;非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标准由省级制定。国家试点范围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所需经费使用中央资金落实;地方试点范围结合我省实际确定,所需经费省与贫困县按6∶4分担,省与非贫困县按5:5分担。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资金根据地方试点开展情况给予奖补。试点范围根据国家和省扶贫政策动态调整。

  5.其他经常性事项。

  (1)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执行中央统一制定的补助标准,所需经费使用中央资金落实;省级制定免费提供省级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制定免费提供市、县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承担。

  (2)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资金给予工资性补助。

  6.涉及阶段性任务事项。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现阶段重点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省级财政统筹相关教育转移支付给予支持。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

  此外,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省级财政继续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地方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统筹给予支持,市县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学生资助

  学生资助是相对独立完整的政策体系,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其中:用于激励引导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主要使用中央资金落实,或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与省、市、县财政分别承担;用于困难资助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和省基础标准,明确中央与省、市、县财政分担比例。学生资助中央、省级财政承担部分,通过相关教育转移支付予以安排。

  7.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市县根据当地情况合理确定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承担,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省级财政统筹相关教育转移支付给予奖补支持。省、市本级所属幼儿园幼儿资助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探索建立国家幼儿资助制度,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与省、市、县财政分担。

  8.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执行省级制定的补助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直管县按3∶1分担,省与市、市管县(市、区)按2∶1∶1分担;省、市本级所属普通高中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9.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执行中央制定的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直管县按2∶2分担,省与市、市管县(市、区)按1∶1∶2分担;省、市本级所属普通高中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10.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根据中央测算补助标准,确定我省执行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直管县按2∶2分担,省与市、市管县(市、区)按1∶1∶2分担;省、市本级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11.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执行中央制定的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直管县按2∶2分担,省与市、市管县(市、区)按1∶1∶2分担;省、市本级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12.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执行中央制定的国家标准,所需经费使用中央资金落实。

  13.高校国家助学金。执行国家制定的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14.高校国家奖学金等资助。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大学生服兵役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执行中央统一制定的资助标准,所需经费使用中央资金落实。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补助、师范生公费教育资助、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来华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按照省级确定补助标准执行,所需经费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15.高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跨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使用中央资金落实。本省份高校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在省属高校就读的,其贷款利息由省级财政承担;在市、县所属高校就读的,其户籍在直管县的,贷款利息由省级财政承担,其余由户籍所在地同级财政承担。

  高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补助,跨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使用中央资金落实。本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在省属高校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5:5分担;在市、县所属高校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

  16.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所需经费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50%,其余50%由高校统筹学校经费承担。

  17.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和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救助。执行省级制定的补助标准,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通过相关教育转移支付对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救助给予奖补。

  (三)其他教育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通过相关教育转移支付对市县统筹给予支持。

  18.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按照省级确定的基础标准执行,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根据各地政策落实情况通过相关教育转移支付给予奖补。

  19.其他教育改革发展补助。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所需财政补助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省级统筹相关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各地教育改革发展。

  (四)教师队伍建设

  教师队伍建设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主要包括教师培训类和教师补助类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或省级制定的基础标准以及中央分担比例,明确省与市、县财政分担比例,省级财政承担部分通过相关教育转移支付安排。

  20.边远贫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省级确定的补助范围和平均补助标准部分,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超出省定补助范围和省定平均标准的,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

  21.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原省定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省与财政直管县按5:5分担,省与市、市管县(市、区)按2.5:2.5:5分担。补助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统筹落实。

  22.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计划教师选派专项工作补助以及“银龄讲学计划”教师补助,执行中央统一制定的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与省级财政按5∶5分担。

  23.教师培训专项工作补助,国家级教师培训计划所需经费使用中央资金落实,省级教师培训计划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教师培训计划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承担。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执行国家统一制定和调整的基础标准,或按照国家规定由省级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在确保国家和省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市县如需制定高于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承担;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县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专门教育、民办教育以及高校、军队、农垦、林场林区、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省级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省级财政事权或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三、配套措施

  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各级政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一)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等形势,适时进一步健全省级基础标准,动态调整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二)明确管理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强化全省统筹协调管理,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作为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牵头部门,要在完成自身负责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对市县的指导督促工作。各市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合理划分教育领域市与市管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县级要合理界定县级与实行分税制乡镇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各市县要依据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科学安排部门预算,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三)完善预算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教育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省级财政根据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总体要求,继续通过相关资金渠道对教育事业给予支持。各市县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等方面的监督和自查,推动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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