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
法规文号:冀财资环〔2019〕8号         发文日期:2019-07-24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19〕6号),现预下达你市2019年度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 万元,预算科目“2110301大气”,具体金额详见附件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8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国办发〔2019〕20号),安排衡水市一定比例奖励资金,请衡水市结合本地实际统筹用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相关工作。

  二、为持续改善京津冀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安排雄安新区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由新区统筹用于清洁取暖及洁净煤补助,确保群众温暖过冬。

  三、在本年度资金分配中对预算执行率低的市进行了适当扣减。请各地切实采取措施,增强预算执行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中央资金支持范围。

  四、请各地根据《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8〕578号)规定,会同同级生态环境等部门及时分解资金并落实到具体项目,保障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顺利实施。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请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填报《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请在8月25日前将资金分配方案以及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省级将按此对涉及省财政直管县的预算指标予以调整,过期不再办理)。

  附件:1.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分配表(分发)

  2、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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