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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预算的通知
法规文号:冀财资环〔2019〕11号 发文日期:2019-07-25
有关市财政局,有关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 为促进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加快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19〕9号),结合各地农村环境整治任务量以及环保项目储备库申报情况,现下达你市、县2019年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预算,具体金额详见附件。支出预算科目列:“2110402农村环境保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19〕12号)等有关要求,抓紧将资金预算落实到具体项目,制定2019年实施方案。其中:纳入农村黑臭水体整治试点的有关县,要做好年度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试点目标、任务和措施。 二、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请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填报《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请各市生态环境部门于2019年8月15日前将年度实施方案以及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报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将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审核意见报财政部河北监管局。同时,省生态环境厅要做好绩效过程监控,督促项目实施,对工作进展缓慢、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将采取收回资金等必要措施。 三、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有关要求,加强该项资金与支持“厕所革命”等其他资金、政策的统筹衔接,发挥政策合力,促进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整体提升。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资金支持范围。 四、下达贫困县的资金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1号)相关要求使用。 五、请切实加强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在确保资金合规合理使用下,切实加快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2019年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预算分配表 2、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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